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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皇某犯玩忽职守罪、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监察员,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3月22日到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1年3月21日到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犯玩忽职守罪、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8月9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国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某,被告人焦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7月份,被告人焦某与被害人XXX共同投资,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刘店镇板棚河内外滩地非法采选沙石料。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2010年7月5日,因铲车刹车气包漏气沙场发生事故,导致XXX、XXX两人死亡,XXX受伤;被告人皇某身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分管该区域的监察员,在分包该辖区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不到位,致使此起事故发生。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皇某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3月22日到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焦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XXX、XXX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各x元经济损失,已履行完毕。被害方均表示不再追究焦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皇某、焦某没有异议。皇某辩解称:当年监察大队还专门成立有河沙管理小组,因单位车辆少,一般是每星期巡查一次,主要是公路沿线,小村X乡国土所人员和村土地员巡查举报,巡查均有记录,因工作失误没有发现该沙场;焦某辩解称自己作为投资人之一,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余万元。皇某、焦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被告人皇某、焦某的供述;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书证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洛办[2009]X号关天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2010年目标责任书,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皇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焦某、皇某的投案自首证明,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治理河道非法采砂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汝阳县河道治理实施方案,刘店昌村X村西河私自挖沙处理决议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XXX、XXX的死亡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皇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二被告人均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身为沙场的负责人,在既未取得任何开采许可手续,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产,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皇某身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分管该区域的监察员,在分包该辖区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不到位,致使此起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二被告人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皇某虽然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的,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焦某积极赔偿,可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皇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对皇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皇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对焦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皇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任占柱

审判员任素梅

审判员连长海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宣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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