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友,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已履行八个月,原审判决返还百分之七十的转让费不当,关于被上诉人张某的损失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还上诉人司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崔仁海
审判员叶召义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