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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经商,住(略)。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胡庭东

审判员罗国成

审判员贺清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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