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经商,住(略)。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某受伤治疗尚未终结,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胡庭东
审判员罗国成
审判员贺清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