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精密铸造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橡胶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黄××,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丰精密铸造厂因与上诉人××橡胶机械厂、上诉人××区X街办事处寨内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丰精密铸造厂。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苏建刚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