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毋某某。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惠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原告是东方红电影院职工,东方红电影院经改制已改名为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08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欠社保局原告的养老保险金x.8元,医疗保险金x元。由于不交纳这些费用,劳动局不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就找单位补交这些手续费,单位让原告先垫付,随后单位有钱了就会给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单位给原告说后,原告就到社保局替单位交纳了这些费用,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至今不给付原告垫付的上述费用,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x.8元,医疗保险金x元。
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安阳市东方红电影院烟酒服务部职工。2008年10月,原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单位欠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金和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社会医疗保险金,2008年10月1日,原告替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x.80元。2011年3月25日,原告替单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金x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社会保险金和社会医疗保险金共x.80元。
另查明,2009年12月14日,安阳市东方红电影院改制为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5日,原告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安阳市东方红电影院烟酒服务部转移到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1日,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仲不字(2011)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史某萍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其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个人补缴单、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委托收款凭证、安阳市文化强市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安文建改(2009)X号、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2010)X号、职工同城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单位改制前下属企业的职工,原告在退休时,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金和社会医疗保险金是事实,原告替单位垫付后,应由改制后的被告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社会医疗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某萍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x.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惠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新
北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