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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立骏(雍和)大厦X号楼X层810-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正东,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博,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世贸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特别授权)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诉称,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公司)是音乐专辑《x》、《x》的著作权人,原告天语公司经华研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了《x》等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X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实施某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天语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中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上述《x》等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天语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天语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天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郴州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天语公司赔礼道歉;2、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语公司经济损失x元;3、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天语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6205元;4、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九首歌曲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郴州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它无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李振平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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