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X号。
负责人孙某某,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朱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朱某、被上诉人代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该协议内容自当事人或代某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朱某人民币2039.67元,被上诉人代某于201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朱某人民币1500元,三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履行。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