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秦某某诉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3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汉族,37岁,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47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某宇、焦某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诉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宇、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因无钱治病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将自己的房产卖掉为被告治病,共花费x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被告身体康复但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秦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借条一张;2、治疗票据(包括医院收费收据及治疗票据、清单、机票等相关票据);3、原告的陈述。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治病的花费金额仅为x.7元,与原告所称的x元的事实不符。

被告黄某乙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张;2、存款凭条一张;3、住院收费存根一份、住院病人项目汇总;4、诉讼保全申请一份;5、2009年3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受到胁迫,但认可签字在仪征市人民医院,当时亦有护士在场,且原告卖房为被告支付医疗费并在被告身边给予照顾,按常理推断被告对此应怀感恩之心,胁迫之说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对其中的每日清单均无异议,其他部分均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中的医疗费票据、机票费用予以采信,对其他部分仅系原告单方主张,未提交相应票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系其单方陈述,本院对有相应证据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5,因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3、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被告黄某乙生病入住深圳市南山区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x.6元。2009年4月5日,原、被告一起从深圳乘飞机回到郑州,被告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x元。同年4月17日,原、被告一同前往原告老家江苏仪征市入住仪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同年5月26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仪征市的一套商品房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被告的治疗,被告在住院期间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秦某某卖房款x元,作为我黄某乙医疗费用”。同年6月4日至6月25日被告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x.6元。2009年10月13日被告结束在仪征市人民医院的治疗,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为x.72元。同日,原、被告一起乘机回到深圳。后被告独自回到郑州继续冶疗,原告以被告不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未实际发生现金的交付,但原告卖房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属实,应以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告家人支付的费用后,确定具体借款数额。被告自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10月13日共花费的医疗费为x.92元、交通费为4130元,合计x.92元。扣除被告提交的两张汇款凭证x元后,本院认定的实际借款数额为x.92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x.9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医疗费用因举证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治病的花费金额仅为x.7元,与事实不符,x.7元仅是总治疗费中的一部分,应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被告辩称其在治疗期间除庭审中提交的两份汇款凭证外,还有由其家属为其交纳部分款项,但未提交相关交款凭证,本院对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借款x.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原告负担2442元,被告负担3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亮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王广明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彦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