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服刑)。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湘民一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付借款x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系正在服刑人员,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略)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两年内付清所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x元。故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略)(2010)湘民一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下次执行中,可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平辉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周志安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