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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覃某某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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