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覃某某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