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会同县金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某申请执行会同县金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0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4月18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08年9月15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本院(2007)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已执行债权额为3万元,剩余债权额为297万元。
因被执行人系困难企业,财产无法处理变现,本案中止执行已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8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杨某某与会同县金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良
审判员马国庆
审判员陈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