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乙(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湘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赵某乙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偿付借款x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0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赵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周某、赵某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也没有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略)(2010)湘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下次执行中,可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某
执行员余德意
执行员张猛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