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市X路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怀化市X路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怀化市X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鹤劳仲裁字[2007]第40-X号仲裁裁决书,于2008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X路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并足额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怀鹤劳仲裁字[2007]第40-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怀化市X路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某剑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滕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