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罗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补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罗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代理审判员李可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