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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苑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吕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苑某某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户分离已多年;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政区划归洛阳市西工区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苑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但人户分离已多年;苑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苑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苑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宏战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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