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
原告王某,女。
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王某与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两原告的小孩出生20天因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肺炎,于2011年7月26日在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因效果欠佳于2011年8月15日转院至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并检查出两原告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9月3日两原告的小孩放弃治疗在回家途中死亡,因此,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共计x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案医疗纠纷发生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两原告的小孩出生20天因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肺炎,于2011年7月26日在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因效果欠佳于2011年8月15日转院至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并检查出两原告小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9月3日两原告的小孩放弃治疗在回家途中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彭某某、王某共计x元,该款限在领取本调解书之日立即给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100元,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华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