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夫妇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以借车拉东西为名,将王某某家的豫x解放牌厢式小货车骗走,并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费品的王某某。经鉴定,货车价值x元,案发后已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害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秦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侯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秦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解放牌厢式小货车一辆),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诈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某才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