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武检刑变诉[2011]X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北口和村北地,盗割三处通信电缆分别为30余米、30余米、50余米,总价值2940.5余元。分别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16小时、10小时、8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分公司乔庙支局支局长薛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北的南北水泥路路西处,两次盗割通信电缆分别为100余米、150余米,总价值4367.5余元。分别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20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县分公司乔庙支局支局长薛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北的南北水泥路路西处,盗割通信电缆100余米,价值1747余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分公司乔庙支局支局长薛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西100米处,盗割通信电缆20余米,价值1247.6余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县分公司詹店支局支局长秦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学校东边,盗割通信电缆50余米,价值924余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分公司乔庙支局支局长薛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武陟县X乡X村学校东边,盗割通信电缆50余米,价值924余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国联通公司武陟分公司乔庙支局支局长薛XX的陈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陟县分公司的证明、冯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9年1菰姆坏煲固镆唬姹烁肴蟹贾艹链渲煳刳傧臂W店乡X村西,盗割两处通信电缆分别为6余米、40余米,价值1900.72余元,分别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20小时、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