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邓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1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XX撤回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