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郑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原告郑某自领取调解书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何某人民币12800元。权利人何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