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6月27日了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8年9月6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给原告还款利息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基本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6日,被告唐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借故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唐某某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84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845元。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