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0年11月19日以夫妻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夫妻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刘午平
审判员王某元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