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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66-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

负责人: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行信贷业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73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干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毛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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