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66-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市支行。
负责人: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行信贷业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73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干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毛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