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嘉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X街同乐花园西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新,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宏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东段国信公司四楼。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阳市嘉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宏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市嘉德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25日,被告在安阳市X路东段该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拍卖安阳市花岗岩厂位于龙安区申家岗的部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原告和其他五个竞买人到场参加了竞买,拍卖会前被告工作人员向竞买人及委托人送达了拍卖须知,明确说明了对该标的先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时分割拍卖。在整体拍卖时无人竞买,后分割拍卖时,原告以579万元的价格竞买到东西长172.5米,南北长186米,面积为x.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拍卖成交后,被告给原告送达了编号为x-X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因安阳市花岗岩厂尚欠原告本息740余万元,而拍卖标的价款为579万元,故无须交纳价款。现原告为了确认该拍卖成交书的合法性,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是文峰区人民法院委托被告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拍卖,认定拍卖效力的程序只能是原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程序认定,民事诉讼程序不能承担认定强制拍卖效力的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嘉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蓉
人民陪审员卢子文
人民陪审员刘燕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晁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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