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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抚男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3月15日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7月14日,原、被告生育男孩谷某达。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较为淡薄。2009年12月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现被告在服刑,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谷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15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7月14日,原、被告生育男孩谷某达。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工作原因,原、被告长期异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渐为淡薄。2009年12月26日,被告因职务侵占罪被湘潭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0年8月,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目前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改造。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谷某达由原告朱某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朱某某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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