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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范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自1997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范县X乡民政所所长,2006年元月至2009年6月任某某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控称:被告人王某某自2006年至2009年3月份,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辖区村庄所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名单不审查、不核实,导致某某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实率x,给国家造成73.x万元的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略)。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范县X乡民政所所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本辖区X村居民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自2006年至2009年3月份,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村庄报来的低保人员名单不审查、不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辖区X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家庭成员及亲戚办理低保,而一些该享受低保的群众享受不到,造成一些群众不满,其中五名村干部受到党纪(略)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和当庭供述;高码头乡陈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卢某某等五十余位村民,均证实往年享受低保的人都是村干部定,现在是村民政议事会选定;某某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五名村干部因未能如实上报低保人员名单而对其(略)分的决定;此外还有情况说明证实了国家所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职务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证据均当庭宣读和出示,具有证实本案的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低保人员的审查、核实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略)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石宝文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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