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负责人廖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略)。
被告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