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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负责人廖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略)。

被告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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