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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xxx诉被告xxx、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永明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莫云担任记录。原告xxx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支公司及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xxx诉称,2010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xxx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永州市X村往岚角山方向行驶至岚角山飞机场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伤后被送往永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各项费用以及损失共计人民币16327.5元,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xxx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永州市支公司辩称,被告xxx在本公司所交纳的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进行赔偿,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不予承担。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交强险是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xxx驾驶湘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潇湘庙村往岚角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冷水滩区岚角山飞机场路段时,与由xxx驾驶的湘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xxx负主要事故责任,x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xxx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xxx人民币10000元。(户名:xxx,开户行: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略));

二、原告xxx放弃对被告xxx的诉讼权利。

本案诉讼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x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永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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