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略)X。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唐文雄
审判员周湘荣
审判员杨德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