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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略)X。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唐文雄

审判员周湘荣

审判员杨德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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