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平,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劲松、人民陪审员周仲存、李树仁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株洲神农太阳城商业项目策划及招商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株洲神农太阳城商业项目”商业部分提供项目前期市场定位优化顾问、市场推广顾问、建筑规划跟进顾问等,且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11年1月15日,被告仍拖欠原告x元商业顾问服务费尚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顾问服务费x元;2、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利息1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提交相关的结果,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原告提交的报告存在数据缺失和数据不合的问题;原告提交的报告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告的报告缺失合同约定的服务合同,即使被告去函要求补充,原告也始终未补充;原告的工作及其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影响被告的工作进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株洲神农太阳城商业项目策划及招商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株洲神农太阳城商业项目”商业部分提供项目前期市场定位优化顾问、市场推广顾问、建筑规划跟进顾问等,且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仍有部分未达到被告的要求,被告亦尚欠部分款项尚未支付原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被告湖南天易示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变更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商业顾问服务费x元,该款在原告开具发票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就《株洲神农太阳城商业项目策划及招商代理合同书》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原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劲松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