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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桂××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于2010年6月6日凌晨,在本市X路X号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X房间内,趁被害人章××睡觉之机,窃走章放在茶几上的1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

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桂××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施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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