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尹某某受伤、乘员尹xx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卢某供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孟xx、毕xx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3月27日17时20分许,驾驶豫x号奇瑞轿车沿南阳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陆营镇X路口北100米处,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尹某某驾驶的豫x号大阳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及乘员尹xx受伤,尹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做出宛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万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某供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孟XX、毕XX、孟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测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卢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卢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