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吴远代,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何××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1年8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0年10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结婚,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罗×,X年X月X日生男孩罗×。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1年,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09年正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同年正月18日,原告回家拿妇检资料,被告不允许原告回家,拿石头追打原告,此后被告还将家里全部的锁都换掉,致使原告有家难归。原告不得不去田坪租房住,双方从此分居至今。2010年4月,被告因病住院,原告前去看望,又被被告轰出病房。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情况。
2、对袁××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共同财产有一栋四扇的红砖屋、三间杂屋、一间洗澡间。
3、对罗××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共同财产有一栋四扇的红砖屋、三间杂屋、一间洗澡间。
4、对王××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
5、对康××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栋四扇两层的红砖屋。
6、对谢××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
7、对康××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分居多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栋四扇的红砖屋。
8、2001年被告起诉离婚的诉状,以证明被告认可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
9、新化县X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10、新化县X镇卫生院出具的病程记录单。
11、新化县X镇卫生院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
12、原告受伤照片。
证据9、10、11、12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并住院治疗过。
13、田坪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告享受老村干部退职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14、田坪镇X村养老保险领取花名册,以证明被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5、田坪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四扇的红砖屋一栋、杂屋三间、浴室一间及家具和日常生活用品。
被告未某某,未某答辩、举证、质证。
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予以认定。证据2、3、4、5、6、7内容客观,且证据内容能相互佐证,予以认定。证据8没有被告的签名,不予认定。证据9、10、11、12形式合法,原告受伤是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证据13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证据14未某盖公章,形式不合法,不予认定。证据15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1980年10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结婚,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罗×,X年X月X日生男孩罗×,俩小孩现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栋。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共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原告陈述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陈述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按农村风俗结婚,但一直未某办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原、被告虽然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但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从2009年正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某,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与被告罗××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谭彬彬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