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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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鄢江陵
人民陪审员符吉文
人民陪审员邓以准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