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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门X室。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亮,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在上海世博园区内,酒后欲强行进入已经闭馆的西班牙馆而被保安劝阻时,即殴打该馆的保安徐某某,并对前来维持秩序的治安值勤民警包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民警包某某左胸壁、下腹部、左小腿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造成现场群众围观。后被告人崔某被增援的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民警包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亲属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作为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收据、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崔某在世博园区内酒后不守秩序,不服管理,殴打值勤民警,造成群众围观及1人轻微伤的后果,量刑中应予以考虑。但崔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酌情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马超杰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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