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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7月4日因多次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张家伟(另案处理)窜至西华县X镇新超然网吧楼下过道盗窃张XX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6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提取后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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