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26日双方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影响到夫妻感情。2009年双方开始分居。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查,200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25日双方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导致感情不和。2009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浪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