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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宋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九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和晓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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