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洁
2011年9月15日
书记员康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