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涟源市杨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冬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文彩、人民陪审员毛满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某。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沉溺于电脑游戏,对家庭非常不负责任,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月被告书面保证改正,但后来被告仍只喜欢上网。2009年6月,原、被告吵架后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感情并未改善,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刘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刘某某家做上门女婿。2007年3月12日原告刘某某生育女儿刘某某。婚后原、被告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刘某某回涟源市X镇X村居住,两人分居至今。2010年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7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某直接扶养,并承担抚养教育费用,如果以后被告刘某某无能力抚养小孩,则小孩由原告刘某某独立抚养。离婚后小孩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冬芝
审判员邓文彩
人民陪审员毛满桂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雄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