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8月19日,原告陈X就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女孩罗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罗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2年7月28日在新化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三月初一生育女孩罗X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罗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罗XX由被告罗XX直接抚养成人;
三、原告陈X对小孩罗XX有探视权;
四、原告陈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罗XX小孩抚养费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x.00)。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亦鹏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