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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X就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卿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化分公司职员,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仁师燃气公司湖南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3月24日,原告卿X就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卿X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三个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已分居生活十年,并于2004年达成了离婚协议,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被告于1984年4月30日成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X,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卿X。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2002年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生活,并于2004年5月达成了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卿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卿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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