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伍铁希,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XX就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但从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嫁妆返回原告,共同债务x元共同偿还。被告陈X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直接抚养,由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
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2月相识,2005年11月2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陈x。婚初感情一般,2010年7月,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陈X曾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陈XX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予改善。2011年8月30日,陈XX诉至本院要求与陈X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欠陈XX之父陈x元。原告有嫁妆双缸洗衣机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高组、矮组各一套、八角炉一个、棉被八床、床一张、沙发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婚生小孩陈x由被告陈X直接抚养,原告陈XX依法享有探望小孩陈x的权利;
三、原告陈XX自愿将其嫁妆留归被告陈X所有,以折抵小孩抚养费;
四、共同债务欠陈x元,由原告陈XX偿还,由被告陈X给付原告陈XX人民币8000元;
五、其他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