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1953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