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略)公安局在侦破一起李健申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与李建申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张群成(已判刑)生活在一起,期间二人生育一女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及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