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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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等11人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胡果只,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牛某戊母亲。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人赵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燕某某,河南师林(略)。

被告人史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尹某某,河南正义彰(略)。

被告人冯某辛,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冯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于某某,北京周某锋(略)。

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奥博(略)。

被告人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新大地(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己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史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姬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冯某壬、杨某某、岳某、李某癸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及牛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员张秀玲、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戊及其诉讼代理人胡果只、被告人赵某己等十一名被告人及赵某己辩护人马某某、燕某某,史某庚辩护人尹某某,姬某的辩护人于某某,岳某的辩护人袁某某,李某癸的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等组某成员,纠集刑满释放有前科人员,以安阳县X镇为依托,多次受雇于人组某实施大规模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组某领某明确、组某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该组某是以赵某己为组某领某者,以史某庚、冯某辛为骨干成员,以程某、周某、冯某壬、徐某、杨某某、岳某、李某癸、姬某、王某某等为参加者,其组某特征相对固定,人员层次分明,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通过长某间的犯罪,形成了自己约定俗成的规矩:1、该组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统一由赵某己负责指挥和分工,组某成员要某从命令。体现在:作案前由赵某己通知人员到其家或水冶广场等地集合;作案工具砍某、洋镐把由赵某己提供和保管。2、该组某通过帮人镇场获取赃款大都由赵某己负责分配。3、如果是组某内部的成员需要某人打架或镇场,其他成员都会前去帮忙并且不收取酬金;如果是组某外的人员有事需要某忙,都要某取酬金。4、只要某某成员通知集合地点后,其他成员不用说明,都知道是去打架或镇场,如有成员不听话、不服从,赵某己就会带领某他成员对其进行惩罚和殴打。

该组某多次通过违法犯罪以收取酬金形式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基本用于支持自己的活动,或用于组某成员之间的吃喝等费用。

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程某等人组某成员多次以非法手段,有组某的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对被害人实施人身、经济上的损害,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致使被害人成天提心吊胆无法正常生活,使群众安全感下降,该组某采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镇场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伙人的所作所为在安阳市X区域影响非常恶劣,民愤极大。

、一般违法事实

1、2008年秋天,因被告人赵某己的姘头小某与人发生矛盾,赵某己纠集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周某、岳某、徐某等人到××镇××山小某楼滋事,吓得老板连说好话。

2、2009年10月30日夜,张顺喜和李某某因租房问题发生争执,张顺喜让表弟李某贤找人镇场,李某贤给被告人冯某辛打电话,冯某辛纠集史某庚、姬某、李某癸等人到安阳市X区南化肥厂李某某门市X镇场。事后张顺喜给冯某辛等人8000元。

3、2008年夏天,李某某和杨某某因生意发生纠纷,李某某通过谢某雇佣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周某、徐某等人前去善应镇X镇场。事后每人得100元或80元。

4、2008年冬天,被告人赵某己纠集史某庚、程某、周某、冯某壬等人到××镇红盖头婚纱摄影店为人讨债,事后得现金二、三某元。

5、2009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史某庚、周某不听赵某己的话,赵某己带人对史某庚、周某分别进行殴打教训。

6、2009年6月11日夜,被告人赵某己因要某安阳市X村为其舅舅的事打架,借用谢某的车,谢某不想让赵某己用车,赵某己用砖块砸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

7、2008年夏天,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周某、徐某到大白线路西×××乡X镇场,事后每人100元。

8、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己受刘某贵(另案处理)雇佣,纠集史某庚、程某、岳某等人到安阳市X镇场,每人得100元或50元。

9、2009年的夏天的一天,因老百姓阻止工地开工,赵某己受人雇佣纠集冯某辛、史某庚、李某癸、周某等人到林州市X镇场,事后每人得100元。

(三)、故意伤害罪

2008年12月19日21时许,刘某因故在水冶步行街舒雅茶楼殴打魏启芳,被告人赵某己、徐某、程某等上前将刘某打翻在地进行群殴,至刘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某头皮创累计长某11.2CM,面部创长3.5CM、2.5CM、2CM,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赵某己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四)、寻衅滋事罪

(1)、2009年1月17日19时许,为了要某刘某丰赌钱时借程某的钱,被告人程某让赵某己叫人帮助要某,被告人赵某己(已判)纠集被告人史某庚、冯某辛、徐某(已判刑)、冯某壬等人与程某纠集的人汇合后,手持弩、洋镐把到××乡X村刘某丰家进行打砸,打伤刘某丰弟弟刘某某右小某。经鉴定刘某某系右小某骨折,为轻伤;被砸某的电视机、洗衣机、窗户玻璃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371.2元。

(2)、2009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己(已判刑)因其舅舅和邻居发生纠纷,纠集被告人冯某辛、周某、杨某某、岳某等人手持洋镐把窜到安阳市X村王某丁家进行打砸,并将王某丁、骈新某夫妇打伤,经鉴定王某丁、骈新某均构成轻微伤。

(3)蒋村X村的原瑞某委托赵某己向王某某讨要某务,200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己(已判刑)纠集史某庚、冯某辛(该起已判)、姬某、李某癸等人手持砍某、木棍乘面包车在安阳县X镇X路口,对王某某所乘车辆进行堵截、并用砖块砸某王某某汽车,然后在安林路上驾车追逐王某某的车辆,王某某驾车跑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院后,赵某己派人在水冶中心派出所门外等待围堵王某某。经鉴定车辆受损修复鉴定总金额为2300元。

(4)2009年4月11日夜,因冯某辛昌和李某丰两家纠纷,冯某辛昌女婿吴某通过谢某(刑拘在逃)找到赵某己,让赵某己帮助打架镇场,被告人赵某己纠集史某庚、冯某辛(已判刑)、周某、岳某、李某癸等人手持洋镐把到水冶西街和大白线交叉口李某丰家闹事。事后吴某付给赵某己酬金7000元,参与镇场每人分100元或50元。

(5)2008年腊月的一天,因为王某某酒后在水冶顺城街一游戏厅内耍酒疯,游戏厅老板申海某给史某庚打电话,被告人史某庚纠集赵某己、程某、岳某等人到游戏厅门口将王某某打了一顿。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头面部创疤、鼻骨骨折均属成轻微伤。事后,史某庚赔偿王某某5000元。

(五)非法拘禁罪

2009年10月11日夜11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牛某戊索要某万元欠款,雇佣被告人史某庚、姬某和李某、吕新民(两人另案处理)四人在蒋村X村将牛某戊打伤,并强行将其带走,拘禁于水冶镇X村一处房屋内,逼某其偿还李某某的十万元欠款。至10月13日下午牛某戊母亲胡果只将十万元现金交与李某某后,当日晚才将牛某戊放回。牛某戊头部、颈某、双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牛某戊系全身多处皮肤损伤,伤情鉴定为轻伤。

以上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己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史某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某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姬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冯某壬、杨某某、岳某、李某癸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岳某、李某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程某、周某、杨某某在刑满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同时赵某己、冯某辛、程某、冯某壬实际数罪并罚。被告人姬某、岳某、李某癸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要某被告人冯某辛、周某、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交通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x.8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戊要某被告人史某庚、姬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9元。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史某庚、姬某等人是先将牛某戊打伤,后又非法拘禁牛某戊,应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己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人员不固定,也没有经济实力性,也没有在一定的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其也没有组某、领某行为,事情谁引起谁负责,不符合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构成要某,其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一案已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己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五起犯罪中,第1、2、3起其已经被判决了,第1起没有见史某庚、冯某辛,冯某壬不认识。第4、5起赵某己认为应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第4起没有岳某,没有见李某癸,和他不熟悉,不知道他是否在场;第5起地点不是游戏厅,是在史某庚家门口附近。辩护人认为第4起不是赵某己纠集人员,第5起是被害人王某某滋事造成,由史某庚引起打架。故第4、5起如果按犯罪处理也应认定赵某己系从犯。赵某己辩解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一般违法事实第1、3、4、5、6、7、8、9八起事实中,第3、5、7、8、9这五起事实不存在,第1起,史某庚、程某、岳某、徐某没有去,就其和冯某辛、周某去了,其还叫了其他几个人,但想不开叫什么名字了;第4起是程某给其打电话通知,其和周某一块去了,事后出没有得钱,程某让吃饭了;第6起其只是和谢某吵了几句,没有用砖砸某的车前挡风玻璃。

被告人史某庚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史某庚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参与的寻衅滋事第1、3、4、5四起事实中,第1起辩解其没有参与;第3起赵某己通知其在水泥厂等着,其上车后见人不少,其在水冶铁道边就下车了;第4起是谢某给其打电话去的,在门口了,没有进院。见谢某、吴某、岳某了,没有见冯某辛、周某、李某癸;第5起是被害人王某某去其家酒后滋事,还刀将其砍某,其才打他了,已调解;非法拘禁一案是事实,但其没有打牛某戊,是吕新民找的李某,李某给其打电话其去的,其是后来才去的,其到那见牛某戊输液了。一般违法事实第1、2、3、4、7、8、9七起事实中,辩解第1、3、4、8、9起其没有参与;第2起其参与了,但没有得钱;第5起赵某己打其不是因为不听他的话;第7起是周某叫其去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第3、5起寻衅滋事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有悖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惯例。史某庚在被羁押期间,能协助管教抓捕试图脱逃的其他罪犯,应视为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辛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的一般违法事实第1、2、3、7、9起中,第1起是徐某让其去的,在赵某己家结合,其对赵某己不熟悉,没有见史某庚;第2起是其给姬某打的电话,其到现场后就都走了,姬某给了其200元钱(该起已判决);第3、7起没有参与;第9起是赵某己让去的,其还通知了王某某,事后赵某己给其100元。寻衅滋事第1、2、3、4四起事实中,第3、4起已判决,第4起谢某通知赵某己后,我在赵某己家,我通知了王某某,工具是谢某提供的,没有见岳某,事后赵某己给其100元;第1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程某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的一般违法第1、4、8三某事实中,第1、4起其没有参与;第8起去长某园是刘某贵叫其去的,到现场见赵某己、岳某了,其他人不记得了,去了好几辆车。在起诉的故意伤害一起中,其没有打被害人,其只是在他下楼跑时拦了他一下,他跌倒了,赵某己打他了。寻衅滋事第1起已判决,是其通知的其他人参加,其叫的徐某、冯某壬,在现场没有见史某庚和冯某辛。第5起其到现场没有打王某某,赵某己和史某庚、岳某等人打了。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一般违法第1、3、4、7、9五起事实中,辩解第1起是赵某己让其去的;第3起,其听说谁上车给100元,其就去了,见赵某己了,一个不认识的人给了其100元;第4、9起其没有参与,赵某己叫其,其骑着自行车到红盖头转了一圈就回来了,其也没有得钱,见赵某己了,没有见史某庚;第7起无异议,是赵某己让其去的,有赵某己、史某庚,其他人不认识,事后一个不认识的人给其100元。寻衅滋事第2、4起事实无异议,是赵某己让其去的。

被告人冯某壬对起诉指控其参与一般违法第4起事实无异议。辩解是赵某己让其去的,事后给了100元;寻衅滋事第1起无异议,是王某某打电话让去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其故意伤害有异议,辩其没有打被害人。一般违法第1、3、7三某事实无异议,第1起是史某庚让其的,其和冯某辛一块去了;第3起没有参与;第7起去了,见赵某己了。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寻衅滋事第1起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和岳某在车上没有下车。

被告人姬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第3起寻衅滋事事实和非法拘禁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寻衅滋事一起是赵某己让其去的,非法拘禁一起是吕新民叫其去的,其没有打牛某戊。辩护人认为姬某在这两起犯罪中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且姬某又能投案自首,在取保期间又揭发一起重大伤害致死案件,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在寻衅滋事一起中,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在非法拘禁一案中,被害人也有过错在先,且李某某已赔偿其15.6万元,足以弥补其轻伤的损失,故请合议庭对姬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岳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寻衅滋事第2、4、5三某事实中,辩解第4起到半路就回去了,其没有参与;第2、5起没有异议。但辩解第2起赵某己让其和杨某某去的,其没有下车。对起诉一般违法事实第1、8两起事实中,辩解第1起其没有去;第8起无异议。其是刘某某司机,刘某其去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第2起寻衅滋事,岳某只负责开车,没有实施打砸某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在第4起寻衅滋事中,其并未参与,在去案发现场的路上遇到李某奎,得知李某奎和受害人李某丰是亲戚后,便调转车头回去了,有李某奎证言及当庭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都供述在现场没有见岳某,故该起其不构成犯罪;第5起寻衅滋事无异议。但是受害人主动挑起,存在过错,民事部分被害人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岳某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岳某适用拘役处罚措施。

被告人李某癸起诉指控其参与第3、4起两起事实中,辩解第3起无异议,是赵某己让其去的,其到跟车已被砸;第4起没有人叫其,是其亲姑姑家与李某丰发生的矛盾,是其姑姑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看看。其没有去李某丰家。一般违法第2、9起没有异议,第2起是冯某辛叫的其,事后分100元;第9起是赵某己叫的其。去了二、三某人。辩护人认为,第4起寻衅滋事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其去是其姑姑李某花(冯某辛昌妻子)打电话让其去的,并不是同赵某己等人一块去的,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参与打架。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又有投案自首,建议对李某癸减轻处罚,判处其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等组某成员,纠集刑满释放有前科人员,以安阳县X镇为依托,多次受雇于人组某实施大规模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组某领某明确、组某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该组某是以赵某己为组某领某者,以史某庚、冯某辛为骨干成员,以程某、周某、冯某壬、徐某、杨某某、岳某、李某癸、姬某、王某某等为参加者,其组某特征相对固定,人员层次分明,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通过长某间的犯罪,形成了自己约定俗成的规矩:1、该组某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统一由赵某己负责指挥和分工,组某成员要某从命令。体现在:作案前由赵某己通知人员到其家或水冶广场等地集合;作案工具砍某、洋镐把由赵某己提供和保管。2、该组某通过帮人镇场获取赃款大都由赵某己负责分配。3、如果是组某内部的成员需要某人打架或镇场,其他成员都会前去帮忙并且不收取酬金;如果是组某外的人员有事需要某忙,都要某取酬金。4、只要某某成员通知集合地点后,其他成员不用说明,都知道是去打架或镇场,如有成员不听话、不服从,赵某己就会带领某他成员对其进行惩罚和殴打。

该组某多次通过违法犯罪以收取酬金形式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基本用于支持自己的活动,或用于组某成员之间的吃喝等费用。

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程某等人组某成员多次以非法手段,有组某的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对被害人实施人身、经济上的损害,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致使被害人成天提心吊胆无法正常生活,使群众安全感下降,该组某采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镇场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伙人的所作所为在安阳市X区域影响非常恶劣,民愤极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1)赵某己供述,2008年时候,周某和史某庚吵架,其用一根棍打史某庚,说他年龄大,还和小某弟吵架,就不知道让着点。其也打了周某,说周某不应乱顶嘴,史某庚比他大,应尊敬史某庚,不能没有规矩。

、史某庚供述,那天凌晨三某点钟,赵某己让其和周某去给宝祥找东西,其和周某因为瞌睡回家了,赵某己感觉没听他的话便带人到其和周某家打其和周某。赵某己感觉自己是头,必须听他的,不听他的话,他就带人打。

(3)、冯某辛供述,赵某己就是专门干这个“买卖”,找一些两劳释放人员或者是闲散人员去打架镇场,别人出钱。赵某己以前因为抢劫、伤害被判了二某年,他人也比较狠,好找事,在水冶一般人也都怕他,平时他也没有什么正当生活手段,就是靠着手底下一些青年打架镇场挣钱,大头他得,拿出一小某分供底下的人吃喝。只有这样,他才能够维护着他自己的利益。一般赵某己说什么事大家也都听他的。赵某己叫其镇场有七八次,都是听赵某己安排的,其负责叫上几个人一起去。明说吧,一说有事都是心知肚明,不是去打架就是去镇场,事后会给他弄个钱花花的。事后赵某己肯定会给钱的,一般都是一百元。

平时其都在赵某己家住,赵某己管吃饭,待其不薄,所以遇到镇场的事情,就听从赵某己的安排。史某庚、岳某、李某癸也听从赵某己安排。都叫他三某。去三某他舅舅那个村打架,都拿着洋镐把,都是从三某家拿的,这次是三某自己的事,谁敢要某,要某平常三某领某出去打架或镇场多少都会给钱的。三某就是三某,就是头头,因为他住过,打架下手狠,心狠手辣,大家也都怕他,他说什么大家也不敢说不中。

(4)、程某供述,在水冶街一般没有人敢找赵某某事,他住过十几年监狱,他手下有一帮小某弟,经常帮人打架、镇场,其他人有事了通过关系找到赵某某,给他点钱,赵某某就找人帮他出气,打架,事后赵某某从事主那里拿到钱,他再给兄弟们分钱,一般每去一人分50或100元不等。去许家沟乡X村打架,因为其和赵某某是邻居,和赵某某关系也不错,其没有给赵某某钱,请赵某某他们吃饭、喝酒了。三某平时对其不错,三某一般吩咐什么,其都照办,三某经常帮人镇场,有时也让其去,事后,会给点零花钱。

(5)、周某供述,三某他们厉害,整天都是一帮人,其买个手机还被打,没有被用刀砍某不错了,惹不起他们,都叫三某三某。平时镇场一般都是只要某就给一百,不管饭,交通工具的钱也不用我们管。去三某他舅舅那个村打架,谁敢要某的钱,就是他给我钱我也不敢要,如果要某他的钱说不定什么时候该打我了。三某整天领某史某庚、小某,还有一帮子小某年打打架、震震场,打过架或者震过场后三某给史某庚他们弄个小某,三某打架也能下去手,是个心狠手辣的人物,我要某不去,三某就该指使他的小某找我的事了。史某庚、小某,还有一帮子小某年就是三某的小某,也就是跟班,三某叫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我说我要某不去,三某该叫史某庚他们打我了,反正是别想有安生日子过,更别提在水冶混了,我记得两、三某前吧,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三某说有个手机排线坏了,硬要50元卖给我,我说让修手机的看看再说,第二某我没有给三某回话,三某就叫史某庚他们打了我一顿。

(6)、冯某壬供述,其都是跟赵某某一块去镇场儿、打架认识他们的,平时史某庚、冯某辛他们都跟着赵某某混。三某叫人,给分钱。

(7)、徐某供述,其主要某和赵某己等人一块参与了几次镇场,平时出去一般都是赵某己带的头。人多往那一站,对方看的事主这方人多势众,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事主可以占上风。镇一次场一般都是给一百块钱,但事主给赵某己多少就不知道了。

其也是很偶然的机会,在一次吃饭的时候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赵某己的,接触中了解到赵某己住过监狱,人也比较狠,在水冶比较吃的开。平时在一块儿都喊他叫“三某”,史某庚天天跟他在一起,他不高兴了还打史某庚,所以我们平时都怕他,有什么事赵某己说一声我们都去干,要某帮别人打架或者镇场,事后赵某己都会给我们发个钱儿,要某就是吃吃饭什么的,是他自己的事,也没有人敢提钱的事,小某是赵某己的姘头。

住进看守所后,又考虑了自己的问题,觉得自己也不是主犯,都是受赵某己指使参与的寻衅滋事,他就是我们这些人的“老大”,基本上每次都是他叫我,事后也是他给我们发钱,或者就是管我们吃饭等等,我们有什么事都听他的,一是跟着他有一些经济上的好处,同时也不会受别人的欺负,二某我们平时也都怕赵某己三某,不敢不听他的。现在到了这一步,我根本没必要某包庇赵某己了,也不会再隐瞒什么了。

(8)、杨某某供述,这次和三某舅舅那个村打架,三某没有给钱,因为和三某小某候就关系不错,这是三某舅舅家的事,也就是三某的事,这个事就是三某给他们钱他们也不敢要,就是事后了三某叫他们去吃吃饭就行了。明说吧,别人都是想着办法往手里挣大钱呢,三某平时就是领某人打打架、要某、帮别人震震场,在水冶也算个人物,他们要某要某三某钱,除非他们不想在水冶混了。

其他人平时就是跟着三某混呢,平常三某就是领某他们打打架、要某,打过架后或者要某帐后肯定会给他们钱呢,不给钱谁还跟着他混呢。

(9)、被告人姬某供述,三某在水冶混的怪神,在水冶街没有人敢找他的事,三某也住过,打架下手怪狠,成天领某史某庚、小某(也就是冯某辛)、还有一帮子人帮别人打打架、震震场,然后谁用的三某就得给他钱,他在给史某庚他们分个小某。平时镇场都是三某安排的,我只听他的话,其他人也是听三某话。工具都是三某安排事主买的。

(10)、岳某供述,赵某己整天手下有一帮子人跟着他打打架、震震场,在水冶也算个人物,不听他的,就不会让你有好日子过。我要某不去,就要某我,明说吧,我是不敢惹他。去三某舅舅家打架,我们车上三某人,我、杨某某、还有个小某年不认识;三某坐的面包车上的人不少,到他舅舅那个村后我见从面包车上下来最少有六、七个小某年。我们车上的三某人都没有拿东西,三某坐的面包车的人下来时都拿着洋镐把,洋镐把当时都在三某坐的那辆面包车上放着。这次三某没有给我钱,就是给我钱,吓死我我也不敢要,除非我不想在水冶混了,不要某我,就是其他人我觉得他们也不敢要某,我们就是帮三某的忙。史某庚没有去,上车走时,史某庚说他要某厕所,我们就没有等他就走了,其实我知道他是耍滑头不想去,但他又不敢和三某说不去。史某庚整天跟着三某混呢,史某庚、周某、小某、还有一帮子小某年就是三某的跟班的,三某成天领某他们打打架、要某账、震震场,给史某庚弄点小某花花,再说三某住过,打架心狠手辣,史某庚要某直接给三某说不去,那他就别想在水冶混了。

、李某癸供述,三某在水冶很厉害,如果不听他的话挨骂是轻的,打你都很正常,说不定还会用棍子、刀威胁。我喊他三某,别的人也都是喊他三某,不管年龄大小,都是叫他三某。我们都是听赵某己的话。有事的话都是赵某己让史某庚通知我,让冯某辛通知那些小某年。我因为认识他的时间短,我没有被他打过。但我知道,史某庚和冯某辛都被他打过。我平时都回家,他没有管过我。但史某庚、冯某辛和那些小某年他都管。去震场的工具都是赵某己准备的。

(12)、王某某供述,去镇场李某癸叫过其两次,其他都是冯某辛叫的。我就是一名“小某”,每次去镇场我都不知道是什么事,谁叫我去的我就听谁指挥,事后他再给我钱,一般都是50元钱。一般是事主有什么事了找我们,我们就去很多人,让对方感到害怕,使事主在处理事情上占上风,我们有时带白手套,拿工具就是恐吓对方,如果需要某手,我们在“头儿”的指挥下动手。平时镇场主要某冯某辛叫我,我听他的。听冯某辛说过“三某”,听冯某辛说“三某”在水冶街混的不错,冯某辛平时有什么事都听三某了。冯某辛是跟着三某混的,冯某辛叫三某叫三某。冯某辛听三某话。

2、证人证言。(1)刘某某(男,30岁,许家沟乡X村人)于2011年4月18日在许家沟乡X村证。其当时不知道程某、史某某、赵某某都是干什么的,后来听说程某、史某某、赵某某都是劳改犯,出来后什么事也不干,专门在赌场放高利贷,靠帮人镇场、打架为生,都是些亡命之徒,这件事后,我原来在水冶粮站给我姐送小某品,那边工作我也不干了,我都不敢一个人去水冶了,我嫂一到傍晚就把屋门早早锁了,因为我们住的院子没有大门,晚上我嫂和孩子在北屋西里间睡,事后每天晚上她们还一直哭,孩子半夜里正睡着就哭醒了,害怕他们来报复,现在我嫂子和孩子们心理上都有了阴影,我侄子刘某文现在害怕见生人,特别是一看到家里来的生人多了,就跑出去了。这次程某叫了至少二、三某人,开了七、八辆车到我们村,他们手里拿的有枪、弩。洋镐把,我们住在村北边,现在我们这条街一到晚上都早早地弄了街门,不敢出门,害怕他们再来找错人挨了打,这些我们只是在电视上才能看到黑社会的人才这样做。

赵某某(女,32岁,许家沟乡X村人)于2011年4月18日在许家沟乡X村证。这个事情我现在都是敢想,虽说已经过去了,就跟才发生的一样,夜里总是不敢睡,生恐有人再闯进来,夜里丈夫刘某丰不在家时,就更不敢睡了,后来我叫人给门多按了一个门栓,睡觉时总要某查看一遍,看锁好门没有,我更担心的是我的孩子,发生那事时,他才五岁,现在和以前不太一样,平时下学后就不出去不玩耍,在路上见到陌生人就躲闪,现在听说那些人都住到监狱,还是怕出来再来找事。

(3)王某丁(男,48岁,许家沟乡X村人)于2011年4月19日在许家沟乡X村证。我认为这些人非常猖狂,来了十几辆车,二、三某人,而且都拿着洋镐把,听说还带着枪,把刘某某家的东西都砸某,还把刘某某的胳膊都打断了,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这样做,我们村以前就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老百姓对这件事都非常气愤,也很害怕,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黑恶势力才这样做的。像这些人都是社会的败类,政府应该严惩这些人,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才能得到保障。

(4)周某某(男,36岁,许家沟乡X村人)于2011年4月19日在许家沟乡X村以前就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他们来了十几辆车,有许多人都拿着洋镐把,把刘某某家抄了不说,还把他胳膊打断了,这些人都是有组某的,我以前看电视上香港、日本的黑社会才这样做,老百姓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

(5)王某丁(男,46岁,安阳市X村人)于2011年4月25日在安阳市X村证实。这件事我现在还心有余悸,我妻子骈新某和我现在精神上还有很大压力。我和妻子精神上每天都还害怕受到他们的报复,心理压力非常大,我妻子晚上在家睡觉,一听到外边路上有汽车过的声音,马上就坐起来了,有时听见门口有人骑电动车刹车声也会惊醒,我都不敢想像以后我们如何生活赵某己带人到我家打砸某行为,我在电视上看到的黑社会的人才这么干。出了这件事后,我才听说赵某己才从监狱出来没多才时间,在社会上找了一帮人也都是劳改犯,专门帮别人打架、镇场。我要某政府对赵某己等人进行从严从重处理,因为自从发生了这件事,我们村的群众都比较害怕,老百姓都说他们就是黑社会,我们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

(6)骈新某(女,46岁,安阳市X村人)于2011年4月25日在龙安区X村证实。其丈夫原来是开拖拉机,到割麦的时候,他给别人开收割机割麦子,自从这次挨打后,王某丁的筋被砍某后。功能没有恢复,天气一有反常的时候,他的左手就沉重起来,使不上劲,腰也酸痛的直不起来,没有办法干重活儿,…我家的收入要某以前少了一半左右,生活条件要某以前差了很多。…发生事后,大白天我只要某个人在家,我就害怕的不敢出门,把屋门、院门都锁上,我在街X街坊说话的时候,一个人不敢进家门,晚上常常做恶梦,经常打个冷战就被惊醒了。夜里失眠睡不着觉,整天精神在恐惧害怕状态,担心赵某己他们再找上门打砸。…夜里面一有汽车从我家门前经过,我就会被惊醒…

我要某追究这帮人的责任,特别是对我的精神伤害这么严重,以前我只在电视里见黑社会去打架、逼某、抄家,我没有想过电视里演的情况会真实发生在我的身上,赵某己这帮人太可怕了,我害怕赵某己再找人来抄家打砸。村里的老百姓也都议论说赵某己这帮黑社会的人来我家打砸某。街坊邻居也都害怕这些人来找事儿,都害怕赵某己。

(7)张文某(女,44岁,安阳市X村人)于2011年4月27日在龙安区X村证实。他们心狠手辣,把王某丁夫妇打的非常惨,当时夜里人都睡觉了,把王某丁家的东西都砸某,而且他们来的快,去的也快,这些我在电视上看的黑社会的人才这样干,我们群众都非常害怕,没有想到这件事就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自从这件事后,我们村的群众都没有安全感了,希望政府能够从严处理这些人。

周某某(女,50岁,安阳市X村人)于2011年4月27日在龙安区X村证实。因为我听声音觉得来抄家的人至少七、八十人,将王某丁两口子打伤,又把家砸某砸,我从来没见过这场面,感觉只有黑社会才能做出这种事。村里的人现在提起这件事还很害怕,那件事后,只要某一黑,我就锁上街门,不敢出去。

(9)王某某(男,29岁,安阳县X乡人)于2011年4月14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实。…这件事发生后,赵某某没有被抓之前,给我打过两次电话,说让我给公安局说把他被抓的小某放了,如果不放后果自负,让我小某我的家人,因为我做的生意都在水冶。不得不来水冶,赵某某就是水冶人,我每次来水冶都提心吊胆,每次都找几个朋友和我一起来水冶,害怕在水冶被他碰见,再次伤害,如果没有人和我一起来,我就宁可耽误某意少挣钱也不敢一人来,我的全家人都提心吊胆,不敢出门,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恐惧感,尤其是我儿子还小,我都不敢让他去幼儿园了,只恐怕被赵某某等人伤害,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些为非作歹的恶人,直到现在提起这件事,都还很害怕,造成了心理阴影。当时赵某某带领某么多人,还带着砍某,我从没见过这种场面,只有在电视里的黑社会才是这样,又听别人冰赵某某是一个亡命徒,所以我全家人都很害怕,尤其当天我老婆冯某辛娟也在车上,她都被吓得有了恐惧症了。…后来听说赵某某等人是靠帮别人打架、镇场弄钱。

冯某辛某(女,27岁,安阳县X乡人)于2011年4月22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实。这件事很突然,就看到一群人拿着刀和铁棍类的东西,说话怪凶,上来不问青红皂白就砸,到公安局了,还在门口等着找事,那几天家人在安阳不敢回家住,都是提心吊胆的,后来回家了,不敢出门,从那以后,有人敲门,我的心就蹦蹦跳,莫名的害怕,当时我儿子还小,都不敢让他去幼儿园了,怕遇到赵某某那帮亡命徒,那段时间,王某某不敢外出做生意,出门总要某几个朋友一起,怕遇到赵某某那帮亡命徒,虽然事情过去一年了,我还是一个人不敢来水冶,生怕再遇见他们,我和我的家人心理还是感到不安和恐惧,我都有了恐惧症,影响正常生活。…听说赵某某就是一个亡命徒,不怕死,整谁就往死里整,心特别狠,事后别人说我们命大,要某是车好,早就没命了。

(11)牛某戊(男,31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4月19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实。这件事情,对我来说就是噩梦,我捡了条小某。每次看到电视上人被绑架的镜头,我就后怕,要某是我身体好,可能就活不了了。电视上是假的,我这是真的。当时失血过多,伤口也感染了。开始到水冶县医院,县医院不收,让去安阳医院治,在安阳医院住了一月多,家里什么活都干不了…不害怕是假的,现在我晚上就不出门了,夜里在路上走,心里一直不放心,一直感觉身后有人跟着,到黑就回家了,出了这个事一年半了。现在手还不能动,左手拇指基本伤失功能,也不能干活,天天在家里干坐着,家里也没有了以前的生气,冷冷清清,一家人怎么生活。也不知道该咋办,家里人也一筹莫展,天天哀声叹气的。看到电视上别人被绑架伤害时,我就浑身不自在,心就蹦蹦跳,家里人就赶紧换个频道。

胡某某(女,51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4月19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实。…从医院回来后,牛某戊在家休养,躺在床上下不了地,我儿媳妇也不敢去上班了,我家天天都锁着大街门,家里人不敢出门,不敢上街,怕绑走牛某某人再来找事,本来孙女在水冶镇小某哈幼儿园上学的,我也不敢让她去了,怕给绑走了,只好叫孙女孙子待在家里。不敢让他们出来玩耍。我们全家人都是提心吊胆的,夜里也睡不好,经常做噩梦吓醒,一看到电视上演的砍某杀杀的场面,我儿子就害怕,我心里也咯噔咯噔的,弄得很紧张,尤其看到电视里演的流血的手,我心里更害怕,这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13)李某某(男,41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4月26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实。之后两三某月内,我们家晚上时常不敢睡觉,让亲戚朋友下班后没事常来我们家坐到很晚才离开。我们全家人提心吊胆过了半年多,晚上不能听狗叫,不能听门外有人大声咕,有时我老婆晚上睡觉常常从梦中惊醒,这件事给我的家人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方聘请的都是有组某的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我们一直担惊受怕,害怕他们晚上再来抄家。我在电视上看到的黑社会的人都是这么干的,他们组某了一百多人,并且统一配有白手套,手拿洋镐把,砍某、手电等工具,非常专一,还统一发钱,我觉得他们就时黑社会。

(14)刘某某(女,41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4月26日在水冶西街花岗岩石材厂证实。我在这件事上受到了惊吓,精神受到刺激,害怕他们再来找事,经常半夜里会惊醒,因为害怕他们再来抄家,我们又加高了院墙,安了大门,但仍然会担惊受怕,我们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15)王某丁(男,39岁,安阳县X村X街X号,)于2011年5月11日在水冶中心派出所证实。这件事情解决后,我拿到了5000元的赔偿,这些钱正好弥补我治疗的花费,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史某庚、三某和李某等人打我,我想他们就是拿钱帮人消灾,是打手,是黑社会。自从被他们打了以后,我就很害怕,不敢去上班,我的家人也是怕的不敢出门。后来,公安机关把他们抓了,我心里才松了一口气。

(16)李某某(男,50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5月10日在安阳县X区刑警队证答:…在派出所门口,张顺喜找的这帮黑道的人大约有三、四十个,叫骂着非得砸某我的门市,把我打残,还叫嚣着:我们是水冶黑道上的。派出所能处理了这事儿!我们专管处理这事儿。…我门市的后门被砸某几个坑,被砸某两块玻璃,院子里和后门外面都是被砸某石头和砖块,那天晚上我家的人没有挨了打,他们没有冲进去门市进行打砸,要某是派出所把警车挡住门口,后果不堪设想。当时,我和妻子在门市里非常害怕,这帮黑道上的人这么多,担心他们冲进去打砸,最后在派出所的护送下,我和妻子才从门市里出来回到家。…我的门市周某有很多老百姓都知道那天晚上张顺喜雇的黑道上的人去我的门市镇场儿,谁见过这样的场面呀,都害怕呀,我还听说他们除了带着棍子,还有的掂着砍某,事后我真得不敢想象那天夜里,这些黑道上的人要某冲进店里后,我和妻子会成什么样子。

(17)杨某某(男,24岁,安阳县X村人)于2011年5月12日在善应派出所证实。这件事闹得这么大,我没有想到,另外,还雇佣水冶的打手来打架,这让我现在想起来都有点害怕,好在事情妥善解决了,我也松了一口气,我认为水冶的那些人是黑社会,他们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18)胡廷某(女,48岁,安阳县X镇X路人)于2010年1月19日在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08年8、9月份,李某某的选矿厂停了,他还欠货款11万余元,我们后来给李某某要某几次,他给了4万元左右,后来,我们去要某,他就开始给推了。到2010年1月份,我们没有办法了,我们听说,水冶镇小某关的赵某己经常替人要某,很有办法,比法院还牛,于是我丈夫张建某就找到了赵某己,让他给我们家要某,并许给了他好处费。2010年1月10日,我丈夫张建某和赵某己一起去了李某某的选矿厂一次,因为厂子停业,没有见到人,回来后。赵某己就把欠条要某去,让他去要,他有办法,我丈夫就同意了,昨天,我听丈夫说,赵某己被公安局给刑拘了,我们于是就到公安局反映情况了。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该黑社会性质的组某在被告人赵某己的领某下,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08年12月19日21时许,因魏启芳曾打过一女人“霞的”,刘某酒后到水冶步行街舒雅茶楼找到并打魏启芳,被告人赵某己、徐某、程某等人上前将刘某打翻在地进行群殴,至刘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某头皮创累计长某11.2CM,面部创长3.5CM、2.5CM、2CM,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赵某己与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1)赵某己供述。我把打刘某某事给你们说清楚。2008年底快过年的时候的一天夜里估计八点左右,我一人去了水冶广场北边步行街边的二某的一个茶楼,老板叫蛋的,大名不知叫啥,我在大厅泡了杯茶,坐在大厅,没多大会,刘某就进去了茶楼并直接进了一个包间,刘某看见我的时候还朝我笑了笑,我当时并没有认出他,他进去包间后,就听到里面有打架的声响。老板蛋的说不是来砸某的吧,然后就看见刘某往外跑,紧跟着还有二、三某人,接着魏的也从包间跑出来,说老三、刘某打我了,我说谁,魏的说你没有看见刚才进来的那个人,我说就那个醉鬼啊,我就随手拿了灰斗,是白铁皮的,在下楼梯那我用灰斗朝刘某头上砸某二、三某,刘某继续往下跑,正好程某上楼梯,我就让程某拦住刘某,徐某跑的快,下去踩了刘某几脚,跺在身上,我下去说先别打,看看咋样。因为快到地面的时候刘某顺着楼梯滚下去了,我看刘某头上有血了,我就让蛋的报案,我们也就都走了。

(2)徐某供述。当时其和小某在一个房间了,其没有打牌,在边上看了。正打牌呢,突然有个男子从外面进来,什么也没说,拽住小某的头皮就把小某摁到地上打,随即赵某己、史某庚、周某就进来了,把那个男子拽住就拖下去了。赵某己、史某庚、周某三某人把那个男的拖到楼梯下面打的。其在楼上站着没有下去,又是晚上,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见,那名男子被打翻之后我打了120,后来120过来把那个男的拉走了,整个过程某是这样,我自始至终都没有下去。

(3)程某供述。2008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在水冶镇蓝迪网吧门口和人说话,看见从舒雅茶楼上跑下几个人,我看见有三某赵某己,他喊我:“威的,给我拦住前面那个人,他打我女朋友了。”然后,我上前拽住从楼上跑下的呢个男子,我一拽他,我俩人都跌了,我看到赵某己、徐某,还有谁记不清了,有四五个人上来跺了我拽倒的这个人几脚,然后有人拦开,那个人躺在地上,我当时还打了120,后来才知道是这个男子打三某女朋友小某了,三某才打他。后来有人从中调解,三某给了那个男子一万元钱。

2、受害人刘某某陈述:2008年12月15日左右,小某带着有五、六个人在安阳市X区龙山煤矿一户人家把霞的打了一顿。2008年12月19日,我和郑某、张海某喝完酒就到水冶找小某说事,问为什么打霞的。我也记不清小某说什么,我和她就嚷起来,就有十几个人过来打我。其中一个叫老三,他们就把我弄倒在地上,我就什么也记不清了。我醒来就到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郑某(男,39岁,安阳县X村)于2008年12月23日在广场派出所证:2008年12月19日18时许,我、刘某、张海某在曲沟镇X村一饭店喝酒,三某人喝了有两瓶白酒,每个人喝了有六七两酒。大约到21时许,刘某说:“走,去水冶玩。”我们三某人就坐一辆出租车到水冶步行街圆盘停下来,我们下车,刘某说:“走,上去呀!”张海某说:“我不上。”他就拽住我说:“走,上去耍呀。”我说:“不上。”他就硬拽着我从第一个天桥上去二某,往西走,他在前面,我在后面,他就进去一个屋里。一会儿,我听见里面乱,我就往屋里走,到屋里看见刘某在地上趴着,有五、六个人朝刘某身上乱踢、用手打,有的朝头上踢,有的朝身上踢,我就上去拦,他们其中一个人就把我推开说:“没你事,靠边。”我就站在一边,听见有人说:“把他拖出去。”他们就拽着他的衣服把他拖出去,有一个大约30岁左右的人拿着一把十几公分长某7、8公分宽的不锈钢某刀就过来砍某,就有一个人拦住他说:“别打他,没有他的事。”这个人给我说:“你站到一边。”我就站到一边,那个拿刀的人就出去了,还有两三某人在门口站着,过了一会,他们就回来给我说:“下去吧,打120把他送到医院。”我就出来,到楼梯下看见刘某在地上躺着,张海某也在跟,我到跟前看见刘某头边有血,张海某说:“这咋的了”我说:“我也不知道。”过了一会,120就来了,就把他送到医院。

(2)张海某(男,41岁,曲沟镇X村)于2009年1月1日在广场派出所证:2008年12月19日17时许,我、郑某、李某涛在曲沟镇X村里一个小某店喝酒,三某喝了有两瓶白酒,我喝了有半斤,喝完到21时多,他们俩个说:“走,到水冶玩。”我们三某人就坐的出租车到水冶,我在车后面坐,我当时感觉头有点晕,一会车停下来,我们下来,我看见就在水冶步行街圆盘南边,刘某说:“走,上去。”我说:“我不去了。”刘某和郑某就从圆盘北边第一个楼梯上去,往西走,我刚好碰见一个熟人,我们准备去吃饭,往南走了大约有十几米远,听见后面有点乱,我扭头看见七、八个人在楼梯边朝一个在地上趴着的人身上乱踢,我就上去拦,他们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过路的,看你们把他打成这样了,还打呢”他们就走了,没注意他们往哪走了。我就打电话报警,没有打通。我正打着电话,看见郑某从二某下来,一会120就过来了,就把刘某送到医院了。

(3)张彦某(男,43岁,水冶小某关人)于2008年12月19日在水冶步行街蓝迪网吧门口证:2008年12月19日21时许,我在水冶镇蓝迪网吧门口看管存车时,听见后面有人打架,当时我见到有四、五个小某年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小某年,都在用脚朝躺在地上的小某年身上跺,后来打罢以后四、五个小某年就沿蓝迪网吧门口的转弯往西跑了。

(4)王某丁证实,从中调解,并代表赵某己在调解书上签字.打架因为赵某己对象的事。

4、书证:

(1)伤情照片

(2)调解书、撤诉书。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9年1月17日19时许,为了要某刘某丰赌钱时借程某的钱,被告人程某(已判刑)让赵某己找人要某,被告人赵某己(已判)纠集被告人史某庚、冯某辛、冯某壬等人与程某纠集的人汇合后,手持弩、洋镐把到许家沟乡X村刘某丰家进行打砸,打伤刘某丰弟弟刘某某右小某。经鉴定刘某某系右小某骨折,为轻伤;被砸某的电视机、洗衣机、窗户玻璃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3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

①程某(又名程X)供述。因为许家沟乡X村刘某丰欠我一万元,我给他要某好几次,他不给,说话还不好听。2009年1月17日晚上,我喝酒后叫上三某,让他从我家拿了一个弩,赵某某带人到许家沟乡X村了,我们到许家沟乡X村那个小某场那里,就都下了车,我拿着弩,其他人都拿着洋镐把、木棍等东西,我们就步行往刘某丰家去了,徐某、赵某、冯某壬、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的等大约十几个人,我记不清都有谁了,到刘某某家,把他家给砸某,史某某的还用洋镐把打伤了刘某某的手臂。

②徐某供述。2009年1月17日晚上,我们刚开始在许家沟天天快餐饭店门口等着,程某打电话叫人过来,随后我们就到许家沟乡政府门口等人。后来过来有三、四辆红色和谐出租车,在乡政府门口停了一小某,来了有二某几个人,程某就带着我们都往相村X村北边一个小某场那里我们就都下了车,下车后我们都拿着东西,步行就往那家走了,程某在前边,我和王某某、冯某壬、李某某、程某、史某某、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王某某、宇某某等人都进到刘某某家了,我砸某一块玻璃……

进到院内时,东屋里有人,当时程某一个人先进去,随后我们就都进去院,程某就说:“就那一家(指着北边的房子),把他家的东西都砸某。”然后,我们就都拿着洋镐把,把北屋一层的玻璃,还有屋里的东西都砸某,我们砸某东西后,有人说东里间有人,之后,又有七、八个人就去东里间了。具体都有谁,我记不清了,当时比较乱,后来,听见警车过来,我们就都出来了,我们刚开始先往西跑,后来又掉头向东跑,往东跑时见程某拽着那家的一个男子往西走,刚出了那家门没有多远,我们在村里东边坐了一辆面包车,车上有七、八个人,其中有史某某,我们就回水冶了,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③冯某壬供述。2009年1月17日……程某就准备打电话叫人晚上去相村欠他钱的那家找事,程某当时给许多人都打电话了,后来我们就都在许家沟乡政府门口等着,程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叫人过来,后来赵某某就带着好几辆出租车过来了,当时赵某某领某史某庚、史某某、冯某辛等一、二某个人,赵某某和程某见了面后,就都坐车往相村X村X街一个小某场那里就都下了车,步行往欠程某钱的那家走了,当时史某庚、史某某、冯某辛、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都从车里拿了洋槁把、木棍等,我们步行进到那家欠程某钱的人家院子里,当时东屋还有人正要某来,程某还拿一个东西吓唬人家不要某管闲事,在那家北屋程某和赵某某带人没有见到欠他钱的那个人,程某就叫人把他家北屋的玻璃和屋里的东西都砸某,后来有人说他家在北屋东里间有人,程某就又和史某某、史某庚、冯某辛、王某某等人又进到北屋东里间把欠程某钱的那个人的弟弟打了一顿,后来警车过来,我们就都分头跑了,后来我们回到水冶又到小某关西头一个饭店吃饭,当时赵某某带的人还有我和王某某、李某某也都在那里吃了饭,程某到哪里算的帐。当时赵某某带的有史某庚、冯某辛、史某某等人,一共有一二某人,坐了好几辆出租车,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在小某关西头饭店吃饭时见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史某庚、冯某辛、史某某、程某等人,其它人我有的都不认识。

(2)、受害人刘某某(又名刘X)的陈述:2009年1月17日夜7点20分左右,我在家看电视,当时家中还有我嫂子赵某某、侄儿刘某文等人,我正看电视时,听到外边有人喊叫,我就开门出去,我刚开门,程某的就领某三某来人到院中,这些人见我后啥也没说就用洋镐把打我,程某的手中拿把手枪,用枪把敲了我的头一下,随后程某的把我拽到院中,然后那三某来人拿着棍子、洋镐把就到我家砸某西,他们砸某一通后都出去往外走,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他家老二某家了。我就赶紧进到屋把屋门关住,这些人都猛跺我家的门,我看门快跺开了,我就开了门,进到屋十几个人拿着洋镐把打我,打了我一会,他们又把我拽到大街上说要某我弄到车上弄走,这时他们听到有警报响就放开我说:以后一星期来一次。这样他们就跑了。

(3)、证人证言。

①王某某(又名王X)证言:2009年1月17日下午,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去许家沟乡X村找一个人要某,我当时和李某某、冯某壬三某人在一块,我就和李某某、冯某壬一块到水冶广场,我们就和程某等人坐一辆面包车去许家沟乡X村一家后,程某就和那个欠他钱的人说事了,我和冯某壬、李某某在大街上等着,过了有半个多小某,程某没有要某钱就先出来了,我们又一块坐面包车去磊口乡要某,从磊口回来我们又回到许家沟乡,这次我们没有去那个欠程某钱的人家,直接就去了安林路边的一个饭店,许家沟的一个中间人在饭店房间里等着,程某和那个人在房间里喝了会酒,我和冯某壬、李某某三某人吃了些饭就出来在外边等着,停了有十几分钟,程某就从房间出来和我们一块坐面包车到许家沟乡政府门口,程某联系了很多人过来,一会就来了五、六辆红色和谐出租车,从第一辆出租车上下来的有三某、史某庚、冯某辛、史某某四个人,其他出租车上都没有人下来,程某就叫所有人都往村里边走,其他车就都一块跟着程某坐的面包车一块进了相村X村北头一个小某场的地方就都下了车,我们车上没有东西,程某可能从其他车上拿了一根洋镐把,我见三某、冯某辛、史某庚、史某某四个人从车上下来时手里都拿着洋镐把,其他出租车上的人下来我没有见拿什么东西,程某就和三某领某带着人都步行往北去欠他钱的那家走了,我和冯某壬、李某某跟着走到北边没有进那家,前边就有人从里边往外跑,随后我就听见有警车过来,我们就都往东跑了,我和冯某壬、李某某三某人跑到地里,从大白线步行回水冶街了,程某跟我打电话让我们到水冶小某关西头一个饭店附近等着,后来有七八个人都过来在那里等着,我都不认识,我就和冯某壬、李某某三某人先走了。

我在许家沟乡政府门口时见三某、史某庚、冯某辛、史某某四个人坐着一辆出租车,当时还见有徐某,记不清他是什么时候到的,三某领某有二某几个小某年,其他人在出租车上没有下来,我都不认识,后来进了相村X街,也是三某和程某领某史某庚、冯某辛、史某某等人拿着洋镐把等东西进的那户人家,我和冯某壬、李某某三某人都没有进去。

②赵某某(刘某某的嫂子)证言:记得是2008年腊月的二某三某时候,天已经黑了,我丈夫刘某丰不在家,我领某儿子在北屋东间看电视,帮着看老二某红富(刘某某)家的两个双胞胎孩子,我家没有大街门。突然听到院里进来一堆人的脚步声,没等去开屋门看外面的情况,就听到玻璃被砸某声音,我在的东间玻璃也被砸某,玻璃渣都溅到靠北墙的床边,吓得我赶紧抱住孩子,护着刘某富家刚出生的那对双胞胎。砸某后,停了有一会,当时也没敢出去看,就又有人来敲跺我在那屋的房门,我们不敢去开门,后来没有法了,就开了门。开门后,进来手拿棍子的陌生男子,进来就砸某内的东西,有人就去打刘某富,对刘某富一阵暴打,把胳膊都打骨折了。后来有人喊“110”来了,他们就都跑了。

③王某丁证言:2009年1月17日晚上8点多种,我在家看电视,后来听见大街上乱嘈嘈的,我就从家里出来,还看见有人从我家门外向东跑了,我到西边看见刘某某家外边还有人,听说外边的人过来把刘某某家的东西都砸某,还把刘某某打伤了。听说来了有十几辆车,有二某十人,都拿着洋镐把,对方还有人拿着枪了,我没有见到,但是听说他们的车都在南边大街上停着,被派出所的民警扣住好几辆,还抓了一部分人。第二某我到刘某某家,见他的房子上的玻璃全部都被砸某,屋里值钱的东西也全部都砸某,非常惨,他们家本来就不太富裕,刘某某的胳膊也被打断了。

④周某某证言:2009年1月17日晚上,我从外边出车回到家,我见我们村大队南北大街上有许多群众,大街上停有好几辆红色的出租车,听群众说是外边的人来我们村打架了,来了很多人,都拿着洋镐把,听说他们还带弩来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来打的是我们村的谁。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出租车都扣了,还扣住一部分。我们村从前就没有发生过这事。第二某我才知道我们村北头刘某某家被人抄了家,家里的东西都被砸某,刘某某的胳膊也被打断了。具体是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

(4)、书证。

①伤情、现场照片

②被砸某品的价格鉴定清单

③鉴定结论通知书

④程某的刑事判决书

(5)、鉴定结论

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刘某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②关于被砸某窗玻璃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刘某某家被砸某的物品共价值2371.2元。

3、2009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赵某己(该起已判刑)因其舅舅和邻居发生纠纷,纠集被告人冯某辛、周某、杨某某、岳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到安阳市X村王某丁家进行打砸,并将王某丁、骈新某夫妇打伤,经鉴定王某丁、骈新某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①赵某己供述:我愿意把我带人去东风乡X村给我舅家帮忙的事说清,原来我说是从水冶吃饭时叫的外地人去的,不知叫啥,实际上是我从水冶叫的认识的人,和我一起去盖村X村的有刘某只、周某、杨某的、冯某辛,刘某只还带了一个人去,杨某的也带了一个人去,还有波某,姬某去了没有我记不清了。

我们去的时候是夜里了,我回到水冶后就给刘某只、周某、杨某的、鸿波、冯某辛都联系了,杨某的、刘某只和冯某辛都还分别带了一个人过来,杨某的开一辆轿车,我从广场上租了辆出租车,我和周某、冯某辛、刘某只以及刘某只领某那个小某都坐面包车,另外的人坐在那个小某上。去时我把准备好的洋镐把放到面包车上。

我们进村后,停车的地方离王某丁家有二、三某米远的地方,拿了洋镐把,见王某丁家街门关着准备跳墙开门,结果那边门一推给推开了,我在后面,他们跺门进入北屋,估计打了有二某钟,周某先跑出来说头上破了,人陆续就都出来,我看见王某丁拿着菜刀追上来,我就赶紧搂住王某丁,我领某人也就抽身回来打王某丁,我们就赶紧上车回水冶,把我和周某送到医院,在矿务局医院包了伤口后就回家了。

②冯某辛供述:2009年收麦子期间的一天天黑时候,三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那时候我和姬某一直在一块,我们一起去了,到那里后见到周某、杨某的、刘某还有三某从曲沟带的两三某小某年。三某说他舅舅家的麦子漏到地上还给要某麦子的钱,要某吓唬那家人。三某把二某多根洋镐把分开放到我们坐的两辆面包车和一辆现代黑色轿车上,三某和杨某的坐着现代车,我和姬某、刘某、周某坐面包车,因为是夜里也没有很超心,大约走了一小某,三某领某路车直接停在那家门口,姬某翻墙进去开了街门,大家都拿着洋镐把进去了,我们一进屋子,有个男的说谁,刘某就掐着那个男的脖子把人家拽下来床,大家就都开始打起来了,打完走时候,三某和周某在后面,结果那个男的拿刀追出来把三某和周某打伤了,我们回到水冶后三某和周某去矿务局医院包了包伤口,然后就回家了。

(3)周某供述。2009年夏天的事情了,具体时间我想不开了,反正就是割麦子的时候,有一天晚上吧,我一个人在水冶小某关村的那个转盘那凉快,具体几点的时候我不记得了,三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舅舅那有点事,让我和他一起去,我记得三某当时说是他舅舅家的人因为割麦子的事和本村的人有点矛盾,那个开收割机的人把他舅舅家的麦子洒到地里了,开收割机的人怪狂,要某教训教训他,三某说让我到水冶龙腾KTV下边等着,也就是广场附近金豪网吧门口附近,三某给我打完电话后,我就步行来到了龙腾KTV下边,我见三某在一辆面包车附近和三、四个人说话,我记得当时三某是和史某庚、波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三某看见我后就说先让我坐到旁边的面包车上,面包车车上有小某、还有三、四个小某年我不认识,开车的司机我也不认识,三某和史某庚他们说了会儿话后就坐上了面包车上,并让面包车的司机开车走,波某他们在另一辆车上,具体波某他们坐的是一辆什么车我不知道,波某那辆车上几个人我也说不清,三某给面包车的司机指着路过去曲沟那个收费站后,又从北流寺那个村往南走来到三某他舅舅那个村X村我也不知道,到那后我记得是到了一个胡同口,三某没有让面包车的司机下车,让他先去调调头,其他人就都下了车,下车的时候三某还都让他们拿上了洋镐把,具体洋镐把是三某什么时候放到面包车上的我不知道,下车后我们就跟着三某进了一户人家,我当时是在后边走着了,我记得我当时刚到这户人家的院子门口,不知道前边的谁往后一背洋镐把,打到我额头的正前,我一摸流血了,我就往回走,没有跟着他们进那户人家的院子,我走出来没有多大一会儿,就见三某他们从那户人家跑了出来,三某说让赶紧上车走人,我们就都坐上了面包车往回走,到车上后三某说他刚才在那户人家被人家砍某背上两刀,我们就直接坐着车到了水冶矿务局医院,我和三某都在那包了包伤口,后来我记得波某和一个人也来到了矿务局医院看了看,具体和波某一起来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在矿务局医院包好伤口后,就和三某一起回家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

这次去打架一共去了大约十几个人吧,我和三某坐的面包车上六、七个人,波某那个车上最多也就五、六个人,因为波某他们坐的是个轿车,上边具体几个人我不知道,是个什么样的轿车我没有注意,那个车一直在后边了。我坐的面包车上我就认识三某、小某;波某那辆车上我就知道有波某。都拿着洋镐把,都在面包车上放着,具体三某什么时候放到面包车上的我不知道。

(4)、杨某某供述。2009年,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反正是正割麦子的时候吧,有一天的晚上十一、二某的时候,我正在水冶的龙腾宾馆看着游戏机场子,我的朋友岳某当时也在那看场子,岳某给我说三某说他舅舅那有点事,让和他一起去看看,岳某正给我说着的同时,三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舅舅那有事,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我也没有问三某是什么事,三某还问我有车没有,我当时说杨某军的现代轿车在这,三某说让我和岳某一会儿开着车和他一起去,并让我俩在龙腾宾馆等着就行了。停了一会儿,三某来到了龙腾宾馆说让走,他当时是坐着一个面包车来的,具体车上几个人我也不知道,三某光说面包车上坐不下了,就让一个小某年坐到我和岳某的车上,这个小某年我也不认识,小某年坐到我和岳某的车上后,三某就又坐到面包车上在前边领某路,我和岳某、还有那个小某年三某人坐着黑色现代轿车跟着前边的面包车往三某舅舅那个村走,我坐的那辆车是岳某开着的,具体我们到了那个村我也不知道,反正是安阳市X乡北流寺南边的一个村,拐来拐去的我也说不清那是什么村X村后前边面包车上的人下了车,面包车的司机去前边调头,我们车上的三某人没有下车就跟着前边的面包车一块调头,我们三某人调头后还没有下车,就见三某领某六、七个小某年从胡同里跑了出来,当时我见三某他们都拿着洋镐把跑着出来上了面包车,我见他们上了车,就赶紧让岳某开着车回水冶,回到龙腾宾馆后不知道是谁用三某电话给我打电话,说是三某刚才在那户人家让人砍某两刀,让我去送点钱,我不记得是谁用三某电话打电话了,当时打电话说三某在水冶矿务局医院,我就和岳某开着车一起去矿务局医院看了看,这个事情就是这样,我们车上的三某人至始至终都没有下车。

具体一共去了多少人我说不上来,我们车上总共三某人,我、岳某、还有一个小某年我不认识;在那个村时我见三某和六、七个小某年都上了面包车,两个车上总共也就十一、二某人。我见三某领某六、七个小某年从胡同跑出来时都拿着洋镐把。我记得有岳某、刘某、三某,还有就是周某,周某是在矿务局医院见到的,在那个村时也乱,没有注意到周某,就是到矿务局医院看三某时周某也在那包扎伤口,周某说是在那个村和三某一起被那户人家的人砍某,这我才知道周某也去了,具体周某哪受伤了不记得了,三某光知道是背上受伤了,其它的小某年我都不认识。

(5)岳某供述。2009年正是夏天割麦子的时候,具体时间我想不开了,有一天晚上十一点多的时候,三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在水冶的龙腾KTV看游戏机场子,我就问三某什么事,当时三某在电话中说他舅舅家的人因为割麦子和本村的人闹矛盾了,他说是割麦子的人把他舅舅家的麦子都洒到地里了,要某教训那个割麦子的人,让他包赔损失,三某说过后让我在龙腾等着就行了。当时三某给我打过电话后我碰见了也在水冶龙腾KTV看场子的杨某某,我对杨某某说了三某给我打电话的事,杨某某说三某也给他打电话了,也要某杨某某去。过了一会儿,三某又打电话说他在龙腾KTV下边等着我和杨某某呢,我就叫上杨某某一起下去了,下去后看见三某在一辆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坐着,我当时见周某也在面包车上,反正面包车上人不少,但是我都不认识,三某看见我和杨某某下来后,就从面包车上下来了,三某下车的同时史某庚从龙腾KTV一边的金豪网吧那步行走过来了,估计三某也给史某庚打电话了,让史某庚也到龙腾这碰面,我和杨某某、三某、史某庚四个人就说了几句话,三某说他舅舅村那个割麦子的把他舅舅家地里的麦子洒到地里了,要某教训他,我说这个事不值当去,我说着三某就急了,大声喊道:“这个事不用你说我,你必须去,不去也得去,你要某不去就招呼点,你试试看”,当时我就不敢再吭了,杨某某、史某庚也没有说话。

我一看三某急了,我也就不敢不去了,三某就问我有车没有,我说杨某军的黑色现代轿车在龙腾这,就开着那个车去,说过后三某就说让赶紧上车走,这时史某庚说他要某大便,就没有上车说去上厕所了,其实我知道史某庚是耍滑头不想去,我们也就没有等史某庚,我和杨某某就上了现代轿车,三某说面包车上人多,就让一个小某年上了我们的车,就这样我开着现代轿车跟着三某坐着的那个面包车往他舅舅那个村走,具体他舅舅家是什么村的我真不知道,我记得是到了西郊乡X村,到那后三某车上的人都拿着洋镐把下了车往一个胡同里走,我们车上的那个小某年也下了车,三某还喊着杨某某下车,我问三某我呢,三某说让我跟着那个面包车调调头,他说司机都在车上坐着就行了,停了一小某儿,杨某某就回到了车上,他说他还没有到那,就见三某他们从胡同里跑着出来了,让赶紧走,我和杨某某就赶紧开着车回到了龙腾继续看场子,到龙腾后一会儿杨某某说三某刚才在那户人家打架受伤了,现在水冶矿务局医院包扎伤口呢,我就又开着车和杨某某到水冶矿务局医院看了看,到那后见三某和周某都被砍某了,具体他俩哪受伤了我不记得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

我们车上三某人,我、杨某某、还有个小某年不认识;三某坐的面包车上的人不少,到他舅舅那个村后我见从面包车上下来最少有六、七个小某年。去的人中其认识三某、杨某某、周某,对了还有小某,我和杨某某去水冶矿务局医院后,见小某也在那,小某说他刚才和三某在面包车上,他也去了,因为当时天黑,我没有注意面包车上下来的人中有小某。

我们车上的三某人都没有拿东西,三某坐的面包车的人下来时都拿着洋镐把,洋镐把当时都在三某坐的那辆面包车上放着。

2、受害人的陈述:

(1)王某丁陈述:2009年6月11日0时30分左右,我和我爱人骈新某在屋内睡觉,我爱人叫我谁进咱屋了,我穿衣服起来,刚穿上拖鞋,里屋的门被人跺开了,进来四、五个人,举棍子就打我,我胳膊上被人砍某一刀,我爱人也起来,我们两个一起推着门,外边的人在外屋跺、砸某、砸某户玻璃,我俩被吓坏了,后来屋门被跺开了,进来几个人,用棍子开始打我和我妻子,我顺手摸了一个东西保护自己,我跑到客厅门外时,被人用棍子打昏了,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

(2)骈新某陈述,2009年6月1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我和丈夫王某丁正在堂屋西里间睡觉,我突然听见屋门响了一下,当时我还以为是自己家里的人推的门,我问了一句:“王某丁这是谁”我丈夫说可能是我家大伯,我当时心里疑惑着,就起身去,把门拉开了一下,问外面是谁,我一拉门,就被外面的人打到头上一棍子,血顺着脸流下来,我赶紧叫王某丁起来一块去顶着门,外面闯进来的这帮人在外间乒乓的把镜子、摩某、窗户等东西都砸某,他们还跺着我和王某丁睡觉的屋门,我和王某丁在里面顶着,最后硬是被这帮人把门的合页跺开,闯进里间,把我和王某丁都打晕了,直到第二某上午,我才醒了过来,才发现被送到医院了。是水冶街里一个叫赵某己(庆平),外号“X”的人带着十来个人到我家打砸某。

3、证人证言。

(1)刘某某证言:2009年6月11日凌晨我在家睡觉了,我的东邻居王某丁家中玻璃被砸某我吵醒了,我听到骈新某喊:来人呀。我来到王某丁家门口,门开着,我进到院子里,看到王某丁在院子里地上躺着,地上有滩血,骈新某在院子里坐着,满脸是血,他家窗户玻璃被砸某了。

(2)李某某证言:6月10日晚上,我在家门口看麦子,到凌晨1时左右,看见从西向东过来一辆小某车,后边还跟着一辆加长某包车往东走了,停了有十分钟,我听见东边有人吵的声音,我就来到王某丁家门口,看到有好多人在那,才知道是王某丁被人打了。

(3)王某丁证言:6月10日下午7时20分左右,我村的郑某某给我打电话,问王某丁的手机号码,因为上午割麦子,王某丁和王某丁发生吵架的事,赵某己想要某话号码和王某丁说说,我就给郑某某说了王某丁的电话号码。

(4)郑某某证言:6月10日那天下午,就是王某丁家被砸某天,赵某己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丁割麦子时把麦子弄到地里了,和王某丁家吵了几句,让我给王某丁说一下,我从王某丁那儿得到王某丁的手机号后给王某丁打了个电话问此事,王某丁说改生还没有给割麦子钱,说想喝酒就来喝酒,我给赵某己打过去电话,赵某己说找大队闫怀林管此事。6月11日我听王某丁说赵某己昨晚把王某丁家砸某

(5)王某丁证言:6月X号赵某己来帮我收麦,王某丁开收割机给我家收麦时把麦子洒在了地上,王某丁说机器坏了,他没有和我说什么就开车走了,我找王某丁协商没有协商成,我找车主王某丁,他说让我找王某丁,最后也没有协商成,6月10日上午在村治安主任闫怀林协调下,王某丁又来给我家收麦,割完之后因为洒麦的赔偿问题双方吵了几句,赵某己说:那天割麦你洒了一地,如果我在,我不会让你走。后来我妻子说算了,劝说了赵某己几句就走了。

(6)张文某证言:2009年6六月份,当时我们村正收小某,那天晚上我们在家已经睡了,晚上也不知道有几点,听见有人砸某璃的声音,我醒来后也没有看表,就赶快叫我丈夫起床,我们以为是王某丁喝酒喝多了,在家砸某西呢,我们穿衣服的过程某就听见有人跑的脚步声,有好几个人跑的非常快,我和丈夫出来后就没有见大街上有人,我们到王某丁家见他在院子里躺着,街门大开,王某丁在地上躺着不省人事,她老婆骈新某满脸是血,坐在地上,嘴里还说些什么,我吓的腿都软了。后来邻居们听见动静就都过来了,我害怕王某丁出什么大事了,就赶紧和几个邻居去北边叫他家里人。后来有人打了医院的120电话,他们两口子就都被送到医院了,当时他们两口子被打的满身是血,叫王某丁他也不应声,也不知道是谁打的。王某丁家北屋西里间门都快掉了,屋里的东西也都被砸某。我晚上都不敢睡觉了。第二某才听说是我们村王某丁的亲戚找的社会上的人过来打的,听说那些人都是黑社会的人吓死我了。

4、物证书证

(1)王某丁的伤情照片;(2)骈新某的伤情照片;(3)鉴定结论通知书;(4)骈新某辨认赵某己笔录;(5)现场照片;(6)赵某己判决书。

5、鉴定结论及照片

王某丁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骈新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09年11月9日上午,受蒋村X村的原瑞某之托,向王某某讨要某务,赵某己(已判刑)纠集史某庚、冯某辛(该起已判)、姬某、李某癸等人手持砍某、木棍乘面包车在安阳县X镇X路口,对王某某所乘车辆进行堵截、并用砖块砸某王某某汽车,然后在安林路上驾车追逐王某某的车辆,王某某驾车跑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院后,赵某己派人在水冶中心派出所门外等待王某某。追赶经鉴定车辆受损修复鉴定总金额为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赵某己(绰号三X)供述:2009年下半年,二某说王某某欠钱,有他相片,王某某有个越野车,并给了我号码。我记得有2.9.6三某数字。并给我王某某打的欠条。说要某钱不会亏待我,会给我一部分钱,没有说数额。第二某上午,我们去下寒路口的铁道附近等那辆车,我们在大路边追上那辆车,姬某、小某,用心等人下车,对方就跑,我看见姬某拿个半截砖,估计是姬某把玻璃砸某,我们就去追,往西没有多远,见史某庚在路边,让他上车,我们追到水冶派出所外,见王某某的车在所内,我让姬某给小某打电话,小某那有3、4个人,让他们过来,上车后往南走,结果小某他们坐的那辆车上的电话打不通,我感觉出事了,就开始躲藏。

两辆面包车,我坐的那辆面包车是一个叫王某某明的人开的车,他老家是蒋村的,车是我租的。我掏的钱,说是一天150元钱每车。

王某某开着厂子,我怕挨打吃亏,就买了砍某,一把20元,买了4把。

(2)冯某辛供述:当时三某叫我去的,三某大名叫赵某己。在2009年11月8日晚,赵某己安排李某癸就给我打电话说了。

2009年11月8日晚,我和姬某、孟某强、贺某、乔亮都在我家打牌,我当时接到李某癸的电话,李某癸告诉我三某三某就是三某明天早上有点事让我们去,并且说让我们这些人今天晚上都在我家住。我知道明天早上是让我们去震场。然后我就对孟某强、姬某、贺某、乔亮说明天早上去跟三某办点事,今晚都在我家睡觉。

第二某早上9点来钟,三某给我打来电话,问我都谁在俺家呢,我给他说贺某、孟某强、乔亮、姬某都在,随后,三某就说让我们这些人去水冶顺城街史某庚家门口找他,之后,我们就一起打出租车去了顺城街,到顺城街一个卖彩票的门市,卖彩票的门市就在史某庚的家对面,我们在那里等了一会,三某就过来了,当时一块来的有两辆面包车,车上有六七个人,我见三某、李某癸都来了,另外还有三某个小某年,都是牛某某厂子的,我见过他们好几次,叫不上名字。随后,三某让我和孟某强先回去等消息,让贺某、姬某、乔亮和其一起上了车。他们走后,我就和孟某强先回我家了。到下午一两点钟的时候,程某和王某某来到我家,我们四个人打牌到四五点钟的时候,三某给我打来电话,说让我们四个人赶紧到水冶分局门口,之后我接完电话,我们四个人就打车去了水冶分局门口,到水冶分局门口后,三某让我们四个人上了一辆面包车,车牌照当时是遮挡着的,当时我们这辆车上有九个人,我们四个人之外还有贺某、牛某戊厂子里的三某小某年,另外还有司机牛某戊贵。当时车子换成牛某戊厂子里的一个小某年开着,那个小某年叫刘某威,我到车上后,我问贺某怎么回事,贺某告诉我说上午砸某一辆车,现在车进了水冶分局,一会这辆车出来后,我们继续跟着他。过了一会,有一辆车从水冶分局出来,开车的刘某威说就是这辆车,随后,我们的车就跟着那辆车在后跟着,一直跟到流寺收费站,前面那辆车估计察觉到我们在后面跟着,到流寺收费站调了个头,就沿安林路往西开了,我们就继续跟着,当时三某坐的那辆车在我们前面,我们一直开到水冶交通宾馆门口,我们就被民警拦下了,当时三某坐的那辆车见事情不妙,就跑掉了。我们之后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3)姬某供述。那是我们砸某某的车的头一天晚上的时候,我和小某、孟某、贺某在小某的家里玩纸牌,这时三某给小某打了个电话说明天上午有个活儿,叫他给我说一声,明天到水冶小某关街转盘等着。就这样我们玩到后半夜就睡觉了,我们三某人都没有回去,就睡在了小某家。我们一觉睡到第二某上午十来点,这时小某过来叫给我们就步行往转盘那里去了。到那里后,我看见王某某明开着他的面包车在那里等着,我们就上了他的车。在那里等了一会,三某和牛某戊贵开着一辆面包车就过来了,牛某戊贵开着车。三某说用不了那么多人,就让小某和孟某回去了。不一会,史某庚和李某也都陆续过来了,史某庚上了三某那辆车,李某上了我们这辆车。这时,三某说去拐弯大楼拿一个欠条,我们两辆车一起开到拐弯大楼,三某下车从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手里拿开欠条后我们就开着车往曲沟方向走了。车开到北曲沟村口时,有三某小某年在那里等着我们,其中两个上了三某的车,有一个上了我们这辆车。然后我们调头往回走。我们就到了往西夏寒村X路边的一个洗煤厂门口。从三某车上下来个小某年看了看厂锁着大门,里面没有人。然后我们就又跟着三某那辆车往林县方向去了。一直走到林县横水桥,三某的车就又调头往回走了。我们也这辆车上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就一直跟着。就这样我们就回到曲沟安林路上往西夏寒村拐弯的那个桥跟,车就都停了下来。这时我才听说是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要某的。就这样我们各自在车上坐着等了一会儿,这时从西夏寒村方向开过来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上安林路的时候由于路口车多就停在了那儿。这时我看三某和史某庚从他们坐的那俩车上下来了,我和李某就也下了车。三某让我去问问开那辆越野车的人是不是王某某,我便走到那辆车的司机边隔着车窗问那个人是不是王某某,那个人说是。那个人刚说完是,好像有什么警觉就立即关了车窗,开车就往水冶方向跑。我一看他跑了,我就赶紧从地上拾了一块砖向车砸某,正好把那辆车的后车窗玻璃砸某了。然后我们就都上了车追王某某。一直追到水冶分局门口,王某某开着车进了水冶分局里了。我们两辆车就都停在了水冶分局门口等他出来。在等的过程某,三某就坐到了我们这亮车上并打电话把小某和孟某也叫了过来。就这样等了一会儿,王某某一直不出来,我们就开着车往广场走了,后来不知道咋回事就走散了。后来听说公安局把那辆车上的人都抓住了,我们听说后都害怕了,就都分开了。

(4)李某癸供述。三某和史某庚让我去的。当天早上三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史某庚家,因为我家和史某庚家离得不远。我到那里之后姬某、王某某明就已经在史某庚家,过了几分钟后三某也就来了,三某说走去曲沟办点事,我们出去就上了王某某明的面包车,车上后排放着砍某和木棍子,到广场后见到另外一辆车是牛某戊贵开的面包车,程某在上面坐着,到曲沟安林路边那里伟的、永某、龙儿上了牛某戊贵开的面包车,然后就去曲沟下寒铁道口,两辆面包车就在那里等着,过了二某来分钟,两辆车都去了王某某的厂子那里转了一圈,又回到铁道口,在对面砂锅面吃了饭继续等,三某在吃饭后让我坐到牛某戊贵的车上,车在铁道口北边西口停着,因为牛某戊贵的车上的人都是小某年,让我坐到那个车上看着小某年,后来王某某的车过来,我们这辆车上没有注意到,看到三某坐的那两面包车动了,我们这辆车就赶紧追,在快到安林路口的时候,王某某的车被逼某了,我看到姬某、史某庚都下车了,我们这辆车在后面没有来得及下,车就开始跑,那辆面包车就追,上了安林路往东跑,我们的车也追,快到安钢某候,三某给我打电话骂我在那里,说他们都到水冶了,我们回到水冶后三某还一直骂我不超心。我们到水冶后把车停在工商所前面,三某说王某某在分局里面,我说在分局了还能弄人家,吃饭吧,三某就给冯某辛打电话,让他过来吃饭,因为没法弄王某某,要某吃饭了我在那辆车上也没有啥用,我就上到了王某某明的车上,冯某辛、王某某就上到了牛某戊贵的车上,去安林路吃饭,我坐的车在前面,发现后面的车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也就没有吃饭都回家了。后来听说公安局的人在交通宾馆前面把那辆车给扣住了。

2、同案人供述:

(1)、孟某强供述。第三某是最近11月9日这回,我和程某、王某某在冯某辛家打牌,冯某辛接了一个电话后给我们说去水冶分局门口有点事,我们知道是震场,便坐上面包车走了,在路上转了两圈后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2)、贺某供述。11月9日上午九点多,“三某”打电话让我们到水冶步行街上了一辆豫x的面包车。有三某刀和几根棍子在牌照后面是2082的面包车上,我们一共十几个人在两辆面包车上坐着,在西下寒附近截住一辆江淮越野车,拍车门让那个姓王某某开车的下来,那个司机下车反而起步要某,我们就把副驾驶一侧的车窗玻璃砸某了,那辆车跑到水冶中心派出所院内,我们在门口等着他,后来我们的车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截住,把我们抓住了。我们不认识那个姓王某某司机,只是“三某”让我们截的,并带着砍某和棍子,不行就准备打架。

冯某辛和孟某强、王某某、程某开始没去,后来那辆江淮车跑到水冶中心派出所后才去。

刀和棍子是一个高个带的,三某五、六岁。这次的事叫我们的时候说结束了看情况再定给多少钱,我想最少也应该给每人一百块钱,结果还没结束就被抓住了。

(3)王某某明供述。第二某是11月前后的事,一天上午9点左右,史某某现,小某,小某的,老三某几个人在广场找到我,让我拉他们去一趟曲沟下寒村,车费150元。他们上到我车上六七人,他们还租用了牛某戊贵的面包车,也上到车上六七人,我们开车到下寒路口在那等着,一会从北边过来一辆银灰色越野车,老三某命令我截住那车,我就开车冲到那辆越野车前边拦住了那辆车。史某某现,小某,小某的,老三某人都下去拦住那车,他们开始还与开车的人说了几句话,后来他们就从地上拾起砖头将车的玻璃咋了,那辆车就冲出去跑了,这样老三,,史某某现他们上到我的车上,让我坐到一边,由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开着我的车去追,也没追上,后来我们在水冶时牛某戊贵那辆车被公安局抓住了。

(4)王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孟某强、贺某在冯某辛家玩。大约17时冯某辛接了一个电话。冯某辛让我们三某人和他一块去。我们来到水冶镇中心派出所对面,在那儿停着两辆面包车,冯某辛让我们三某人坐到后面车上,他坐到前面车上。我们车上除了我们三某还有五六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停20分钟左右,两辆面包车就沿着安林路往东走了。我坐的车在后面,一直走到安阳市电厂附近,前面的车就调头往回走了,当走到流寺收费站时又调头回去,当时冯某辛从前面车上下来,坐到我们车上,后来又走到电厂附近,又调头往回走了,当我们走到小某品城时被曲沟派出所的拦住我们这辆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把我

3、证人证言

(1)王某某(被害人)陈述。今天下午大约四点左右,我开着自己的江淮锐鹰越野车豫x从我在东下寒村河边开的厂子回安阳,当时我开着车,车上副驾驶座坐着我妻子于冯某辛。因为东下寒村X路,我们便从西下寒走。当我开车快走到西下寒村路口时,路口处正从大路上进来一辆出租车和一辆面包车,我就靠右停下让路,叫他们先过。这时,从我车后,也就是北面开过来两辆面包车,头一辆是银灰色的柳州五凌面包车,这辆车直接开到我车前,把我截住了。我看了一眼,车牌为豫x。这辆车上下来两个人,有一个圆方脸,长某寸,上身黑色衣服,大约有20来岁的男子过来问我:“是王某某板不是”我就说:“啥事”哪个人就说:“你下来,有点事和你说说。”我就说下,他拉我的车门,我上着锁,他也没拉开。我看了一眼后车镜,后面那辆面包车下来不少人冲我过来,我就开车就跑,站在副驾驶座的一个瘦瘦的,有30来岁,头发短的男的,拿石头什么的,具体什么没看清,一下就把我副驾驶的玻璃砸某了,还好我的妻子没受伤。我开车就往大路上跑,轻微撞了一下前面的出租车和面包车。我一上大路X路往安阳市方向跑,到流寺的时候,前面发生了堵车,我见那三某面包车追来,我一转车头往水冶方向跑。那三某车在后面一直追,我开到水冶转盘的时候,才不见了他们。我觉得事大,又怕他们跟来,我把车开到了水冶中心派出所。

我也不知道什么人追我,当时他们在西下寒路口截我,我不下车的时候,他们很多人还从车上拿出刀、木棍等东西准备打我,还好我开车逃开了。我只记得有两辆面包车,一辆是截我的银灰色柳州五凌面包车,车牌为豫x,另外是追我到中心派出所后,我的朋友打听到过路人反映,当时还有一辆为白色面包车,车是昌河牌的,车牌号为豫x。这两辆车我托人打听了一下,都好象是套牌车。

我的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被他们其中一个人不知用什么砸某了,其他的没什么损失,后来我发现车身后面有他们踩的脚印。

(2)原瑞某证言:2009年农历九月十六前后的一天下午,我在水冶正北桥南黄家饭店附近我开着一辆捷达车来想找王某某要某,因为酒喝得多,我停在路边,当时“老三”他们有2、3个人,当时是开着面包车,他们过去后又退回来,问我怎么了,我说有个亲戚欠我钱要某过来,“老三”说我给你要某,但是钱要某来之后,你得不全,但是没有具体说数额。当时我把王某某给我打的8万元的欠条(6月份左右的条)给了“老三”。“老三”问我王某某的体貌特征,以及在哪儿住,开什么车、车牌号等情况,我告诉“老三”王某某的情况并告诉他王某某家在曲沟北边有一个厂子,以及王某某的越野车及车牌号告诉了“老三”。

(3)程某证言:2009年11月9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在冯某辛家与孟某强、冯某辛、王某某打牌,后来冯某辛接了个电话,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说的啥我也不知道,然后冯某辛就叫上孟某和王某某往外走说出去办事了。当时我觉得没啥意思在他家,就跟着出来了,我看见他们三某人步行走了,然后冯某辛就给我说:“走,没事,咱一块去吧。”我就跟着去了,到水冶分局对面之后,冯某辛带着我们就上了一辆面包车,车上的人说:“看好对面分局出来的车,咱要某车了。”我当时也没有听见是谁说的,后来就在车上坐着,停了一会冯某辛又接了一个电话,车就开着往前走了,顺着路走到流寺东边一点,然后就又掉头回来往水冶方向走,之后走到陈家井就又往安阳方向走,接着又往回走回水冶了。后来我们在水冶建行路口的时候停了停车,就又往西走了,当车走到水冶交通宾馆的时候,你们就把我们拦住了。

(4)程×证言:2009年11月X号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我和同在牛某戊铁合金厂(位于曲沟镇X路X路东)上班的刘某、刘某威一块准备下班回安阳。这时,我的一个网友叫“小某”的打电话来说他在曲沟,让我们跟他出去玩会,我们三某人就不行往北向安林公路上走。到了三某路口,碰见了“小某”,他打电话让我们坐上了他所说的一辆面包车,然后车就往东开了,,在车上我没见小某,以为车上的人都是他的熟人,也没和他们说什么话,我们就坐着车往安阳方向走了,走过原来的流寺收费站东百你有二某米左右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为啥掉头往水冶方向走了。我以为是小某安排的,所以也没多问,一直到水冶镇以后,我在铁道口建行那一片看见了小某,他当时在另一辆面包车上,我们也没说话。后来我们坐的车又往水冶广场那一片开,快到广场的时候被一辆警车拦住,见我们坐的车上有长某,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

车上有三某刀,其中一把是大长某,我坐上车以后就看见,我还问刘某:“咋这车上有刀也不知道咋的了。”刘某说:“咱甭管,咱一会到安阳下车就妥了。”谁知道一直就坐车坐到了水冶一直到被查住。

开始他说叫我们去玩,到水冶建行那儿见到他以后,我们没有同着面说话,但是后来又上车的时候,他给我打电话是叫我们三某人帮忙“震场”,意思是打架时人多,叫被打的人不敢动手,我听罢就对刘某说:“小某让咱帮他震场。”

(5)刘某威、刘某同程某证的一致。

(6)岳某证言:我记得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安阳县X村送石子,我接到三某电话,他让我到曲沟镇等他,说帮他去要某。我说等我送完石子就过去。等我到曲沟镇后,我给三某打电话时,三某说你来迟了,已经办罢了。他让我到水冶镇十二某饭店等他。后来,我到饭店后没见到他,我问了问饭店服务员,不是有人过来吗服务员说派出所的已经把他们带走了。后来我就回家了。第二某,三某说让我帮忙到曲沟派出所去要某昨天扣得车。我问了问派出所的,人家说三某等人把人家的车砸某,事情大,要某回车。我就告诉三某要某回车。

4、书证

(1)赵某己的刑事判决书;(2)冯某辛的刑事判决书;(3)车辆被损材料;(4)姬某、李某癸的投案证明。

5、鉴定结论。关于被砸某淮瑞鹰越野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江淮瑞鹰越野车受损的价格鉴定总金额23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9年4月11日夜,因冯某辛昌和李某丰两家纠纷,冯某辛昌女婿吴某(另案处理)通过谢某(刑拘在逃)找到赵某己,让赵某己帮助打架镇场,赵某己纠集史某庚、冯某辛(已判刑)、周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到水冶西街和大白线交叉口李某丰家闹事。事后吴某付给赵某己酬金7000多元,参与镇场每人分100元或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①赵某己供述。水冶的炮弹也就是谢某和我一起去矿务局医院门口那儿见到一个疤脸大约二某七、八岁,疤脸说老丈人挨打了,对方也不给说事儿,找人去对方家吓唬他们,每人给100块钱。当时去的人有七、八十人,大多拿着木棍,我叫了有二、三某个人,炮弹叫了一部分人,还有人家自己家有一帮亲戚朋友。我叫的有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孟某强可能是分开叫的。事后我和谢某找到疤脸,疤脸说掏钱让你们进院子,你们没有弄成,警察就来了,后来又说了说给了7000多块钱,我给下面的人分的是有100的有50的,周某也去了,我记不清谁叫他了。并当庭供述在现场没有见岳某和李某癸。

②史某庚供述。2009年4月份一天傍黑,炮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老三某,我过去后见老三某院子里人不少,有老三、吴某、岳某、周某、冯某辛等三、四十个人,吴某说是他老丈人家的事,上午他老丈人家挨打了,让过去帮忙镇场,我们坐了三、四辆车,还有人步行到吴某老丈人家门口。吴某家人从他老丈人家拿了洋镐把,进了他家南边的一个玉石板厂,我们在玉石板厂门外站着镇场,吴某家人一进院就被人家拿砖砸某来了,这时听见警车响我们便都走了。后来我们聚到鸿运饭店门口,吴某、炮弹、老三某发钱,我和吴某、岳某、周某、冯某辛等去的人每人分了五十块钱就回家了。炮弹管叫人,我们在老三某集合的。吴某、炮弹、老三某发钱。吴某家人拿了洋镐把,其他人没拿。吴某家人进院了,其他人没进。炮弹叫谢某,老三某是赵某己,三某。

③冯某辛供述。三某叫我去的。这个事情法院已经把我判过了。这个事情是吴某丈人冯某辛家的事情,吴某找的炮弹,炮弹找的三某。三某找吴某要某钱,可能是要某8000块钱,事后分两次要某钱。我叫孟某强和王某某去了。周某也去了,因为他和三某是邻居,车在街上停着,周某也上车了。我还见到炮弹、吴某了。并当庭供述在现场没有见岳某和李某癸。

当天共来了七、八十人,吴某给每人一副手套,一根洋镐把,我和吴某、史某庚、赵某己、李某、红波、孟某强一辆面包车。

④岳某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我老婆在水冶广场吃饭,吴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老丈人和邻居预制板厂打架了,被对方扎了两枪(红缨枪),想让我去给他帮忙打架。于是我开着我的车就顺着南沟往西街打架的地方去,走到一个拐弯的地方,离那个厂子大约30多米远,碰见了水冶南关的李某,我问他干什么去了,李某就问我去干什么,我说吴某让我来看看,他的老丈人和别人打架了,李某就说,对方预制板厂是他的亲家,别去了,我就调头往回走。路X街小某场的时候,看见很多小某年聚集在一块,我就知道是吴某叫来打架镇场儿的人,我骗他们说都走吧,那边有电网,后来我就回家了。

⑤李某癸供述。大约两年前,我叔叔李某其给我打电话说我姑姑李某华在家和别人发生打架,有四、五个住到医院了,让我去看看,后来我知道是因为她的耐火材料厂和对面李某的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厂由于厕所占的一片地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打架。我叔叔开车带上我一块去了我姑姑家,位于西街花园广场附近,在那等了十来分钟,吴某和三某子带了二、三某人就开车过来了,当时广场上站了黑压压的一片人,吴某跟我叔叔说,人都来了,然后他们就开始发棍子和白手套,发完之后吴某和三某子就带人去了李某的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厂。我和我叔叔没有去在原地等着他们,因为他们都是来挣钱的,我们没必要某与。他们去了十来分钟之后就都回来了,三某子拿个饮料瓶子狠狠的摔了地上,然后对吴某和我叔叔说,咱们这一次没有冲进去,下一次一定冲进去。我叔叔说公安局的来了你们还咋冲因为他们去冲的时候我们听见警车响了,后来我就先回家了,我就不知道了,听说当时去的人有三某子、史某庚、炮弹、小某儿,吴某是当时我叔叔给我介绍说是我的表妹夫,也就是我姑姑李某华的女婿。

(2)、证人证言。①李某某证言:2009年4月11日上午9点多钟,冯某辛家找了一辆铲车将他家门口外的垃圾往我弟弟李某丰家门口和麦秸泥的地方堆放,我弟弟李某丰当时不让他们往那里堆放,双方当时就发生了冲突,后来打架双方都有人住院了,我当时在场也参与打架,但是双方都没有什么伤。中午冯某辛的二某女和二某婿有过来吵闹,他们叫骂着晚上就过来我们家闹事,扬言要某我们的家。我害怕他们真的来人闹事,自己家吃亏,所以我就和我家的亲戚朋友都说了声,让他们下午没事就来我们家。。当天晚上8点多钟,由于我们家没有大门,前边也没有院墙,天刚黑,我们就把家的灯都关了,没有多大会,对方果然找了一百多人,统一都带着白手套,手拿洋镐把、砍某、木棍、手电等工具就朝我家步行过来,我们家的人在院子内没有出去,对方有二、三某人拥进到院子里时,有人还喊:“冲啊,打呀。”还从外边向院子里扔砖,我们在院子内就用砖头朝他们砸。这帮人在院子里毁坏了许多花岗岩、大理石等物品,这时警车响着警报就过来了,他们才都扔了东西四处逃跑,随后村干部和派出所的民警都赶到现场,这才没有酿成更大的悲剧。事后我才知道,我们村支书高宝彦在家发现有许多车进到西街花园广场,从车上下来很多人都拿着东西,他害怕出事才报的警。李某只和吴某领某都是从外边聘请的黑社会势力的人,当天晚上我们都关了灯,只知道史某庚穿了一件白色的上衣,冲在前边,他个子也比较高,其他还有谁我就不清楚了。

②刘某某证言:今年4月11日上午,因为和小某子李某丰在院子外堆着麦秸泥,路北的邻居冯某辛家要某装载机给推走,发生矛盾。我和李某丰都住了县医院。那天夜里8、9点钟听说对方要某打架就回到家了,那是门朝北,当时有二、三某个人带着白手套,拿着棍子、刀等东西冲到院子里,院子外还有很多人。我认识武文龙,他是水冶东街,大约30多岁,还有一个瘦高个子,有1米9或快2米高,穿白色上衣,拿着东西。因为那个高个子非常猖狂,他冲在前边。事后听说他叫史某庚,是个劳改犯。

③李某丰:今年4月11日上午我和冯某辛因为占地卖泥的事发生矛盾,后相互殴打。冯某辛家在我哥李某某的玉石板厂北边住。当天晚上八点多种,我哥门口来了一百多人,带着白手套,拿着洋镐把、锹某、尖锹,其中有二某多个人冲进来,领某的是一个大高个子,穿着白秋衣特别明显,一边往里冲一边喊打。事情结束后知道他叫史某庚,家是水冶东街的。我们一看他们冲进来这么多人,赶紧把灯关了,用砖头朝他们砸某。

④曹现某证言:我们就听到外边乱吵吵的,有人喊“冲啊、打呀”。有二某十人就冲进了院子,因为李某某家没有大门,我们见对方统一戴着白手套、手拿洋镐把、砍某、木棍、手电等工具,害怕他们进到院子内我们吃亏,就从院子内拾起砖头朝对方砸,我见外面还有很多人不断朝李某某家过来,正好警车响着警报就过来了,他们四处逃跑。

⑤李某某证明碰见岳某,劝说让岳某去。与岳某供述一致。

⑥王某丁证言: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冯某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震场”,我和冯某辛坐车到大白线相村路口一卖花岗岩的人家,当时我们还发了白手套、镐把。当时去了有一百来人,前面的人正跟人打开了,人家从院内往外扔石头了,我们就都散了。这一次我没有得住钱,因为人家手我们当时都跑了。当时去的人我只认识孟某强和冯某辛。

、书证。冯某辛的刑事判决书。

、吴某另案处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8年腊月的一天,因为王某某酒后在水冶顺城街一游戏厅内耍酒疯,游戏厅老板申海某给史某庚打电话,被告人史某庚纠集赵某己、程某、岳某等人到游戏厅门口将王某某(男,时年36岁)打了一顿。经鉴定,王某某系头面部创疤、鼻骨骨折均属轻微伤。事后,史某庚赔偿王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①史某庚供述。2009年一天下午三某来钟,当时天已经开始冷了,我在顺成街我家东边一个老虎机门市上烤火,德金已经在那里,德金喝醉了,非要某门市上的小某书扔到火上烧掉,我说你喝酒喝多了回家睡觉吧,我把他扶到他住的那个顺成小某里面以后我就去三某那里坐着,当时三某、岳某、徐某雨、程某都在三某家里坐着,我到那里没有多久,可能是门市上的海波某我打手机,说德金拿着切菜刀往你家走了,别让他砍某孩子和你老婆。我就给三某说德金拿着刀去俺家了,我就和三某、岳某、徐某雨、程某就步行去我家,我们看到德金拿着切菜刀在我家门口坐着,敲地面。我说德金你喝酒喝多了,在这干啥呢,正说着,德金拿着菜刀就往我身上劈,我就往后退,正好我后面有个广告牌我就跌了,德金照着我腿上就劈了一刀,我就赶紧挪身体,岳某从地上不知是拾起砖块还是石头,砸某德金的脸上,德金因为本身就喝酒了,就倒在地上,三某、徐某雨、岳某、程某就上去跺了德金几脚,我就过去把德金的刀夺了,然后我就往小某关一个个体诊所里包了伤口,去三某那里,刀放到三某家,后来我拿到俺家了。打过之后有四、五天的时候,德金的老婆去俺家说这事不怨你,怨德金,他喝酒喝多了。德金住院了,你也没有住院,你看看能不能拿俩钱。广场派出所的说这事情不怨你,是他喝酒喝多了,拿着刀去你家了,你也没有住院,你给拿他些医疗费,他家也就不吭了。我后来给了德金老婆5000块钱。他老婆给写了协议。

②赵某己供述。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史某庚当时去家找我说有个醉鬼在他家门口耍酒疯,当时鸿波某在我家,我们就一起去了,别的去的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到了史某庚家门口顺城街顺城花园对面,见有个人拿着一把菜刀在门口条石那儿蹦,鸿波某砖砸某去,砸某那人的上身,那人就把刀给丢了,人也就倒在地上了,我们就都上去跺了他几脚,跺了那人之后我们就走了。过了大约三、五天,史某庚说那个事调解了,具体怎么完篇的我不清楚。

③程某供述。2009年,水冶防暴队的一个队长某海波,在水冶顺成街开一游戏厅,有一个叫“德金”男子在那那输了几百元钱,他当时喝醉酒了,在游戏厅拿着一反菜刀吓唬服务员,海波某史某庚过去把“德金”弄走,“德金”不走,还拿刀砍某某献,史某庚就去叫赵某己,因为我和赵某己住的对门,所以赵某己又叫上我,当时赵某己和岳某在一起,我们就去海波某戏厅,到那后游戏厅已关门了,“德金”拿着菜刀在游戏厅门口跺门,我一看也认识“德金”,我没上前,史某庚上去又上去给“德金”夺刀,“德金”又砍某,史某庚后退时跌倒了,赵某己和岳某就上去搂住“德金”,史某庚和赵某己、岳某就对“德金”拳打脚踢的,把他打倒在地,打了一顿后,他们三某就都跑了,我打了120,后120来了,我帮把德金抬到车上,我就回去了。

2008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是下午的时候,我在水冶镇X街碰见三某、史某庚、岳某、还有谁我忘记了。我当时问三某干什么去类,三某说文献那边有点事,和我一起去看看。我听过这话,就和三某他们一起去了水冶顺城街,我们来到顺城街的一家游戏机门市,我就看见王某某正拿着一把菜刀正在游戏厅门口乱抡,当时游戏厅的门是关着的,我还看见游戏厅的老板海波某一旁站着,当时史某庚就上去劝王某某赶快走,并且拉了拉他,王某某看见史某庚拉他,就挥着菜刀去砍某某献,史某庚赶紧往后退,史某庚身后有一块广告牌,把史某庚绊倒了,就在这时,岳某上前拾起一块砖朝王某某扔去,正好砸某王某某的鼻子上,当时王某某的鼻子就流血了,同时,还有一个人(时间太长某,我忘记是谁了)从王某某身后勒住他的脖子将王某某放倒在地,接着三某、史某庚、岳某等人就上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这时王某某的母亲正好赶过来,王某某的母亲有病,是坐着轮椅的,三某等人见他母亲来了,就都走了。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事后我碰到游戏厅的老板海波,我听他说事情调解了,赔偿了王某某一些钱。

④岳某供述。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冯某辛、还有一个妇女在水冶镇小某关麻将馆打麻将,后来,史某庚过来了,他替下那个妇女和我们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某,史某庚说刚才有个喝麻了人在他家门口,拿着刀闹事了。我问他走了没有。他说走了。后来,史某庚接到申海某的电话,说那个喝麻了的人又到海波某游戏厅闹事了。让我们过去把他拽走。史某庚就叫我和冯某辛一块儿过去,我们到申海某游戏厅门口时,我见有个40岁的男子在游戏厅门口坐着,手里还拿着一把菜刀,这时我和史某庚过去拽他,我听史某庚说得金你喝多了,回家吧,不要某人家门市闹事。当我俩拽他时,得金就站起来拿刀就去砍某某献,史某庚就赶紧往后退,这时,史某庚摔倒在地上,得金说今天非砍某你,说着就又看了史某庚一刀,当时砍某他衣服上,史某庚站起来,从旁边门市拿了一把铁锹某得金后背一下,这时得金拿刀乱抡起来,我就从地上拿了一个半截砖,朝他砸某,我本来想把他的刀砸某,没想到砸某他脸上,当时他就坐到地上,他鼻子就流血了,他把刀扔到一边,用手捂着鼻子。这时,三某和程某等人也过来了。三某问我打罢了。我说打罢了。说完,我们就都走了。

(2)、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早上下过班后,吃了点饭,也喝了点酒,之后我就独自一个人去了水冶镇X街西头的一家游戏厅,我当时在游戏厅里输了钱,后来因为游戏机上分的事情与游戏厅的老板争吵了起来,我不知道那个老板叫什么名字,后来那个老板就叫来史某庚等三某人,另外两个我不认识。他们在游戏厅里面对我进行殴打,都是拳打脚踢的,打了我一顿后,史某庚等人就让我离开了。我离开游戏庭后,回到家气不过,我便从家出来去找史某庚家找他理论。我找到史某庚家后,发现史某庚不在家,我从他家出来后,在回去的路上碰到了史某庚,当时还有两个人跟着他,但我不认识。我遇见史某庚后,史某庚等人上前就将我打翻了,史某庚等人当时使用工具打我了,但我不知道是什么工具,我当时头部被打伤了,当场就流血了,鼻子也流血了。史某庚等人在殴打我时,被围观的邻居拦开了,他们走后,邻居才打了120电话,让救护车将我接到了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赔偿了我5000元。

(3)、证人证言。申海某证言:大约是2008年1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忘了,我在许家沟小某村玩儿,这时我的游戏厅里的服务员曹海金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游戏厅里闹事,我说我马上就回去。大约二某来分钟后我就开着车回到我的游戏厅。我下来车,看见一个人(后来知道他是王某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在游戏厅门口的路上转,一会又去史某庚家里转了一圈。出来后没有多大会,我见史某庚领某三某个人手里拿着铁钎从西边过来了,紧接着他们就打开了,由于史某庚人多,就把王某某打翻在地上了,然后史某庚他们就走了。

(4)、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王某某头面部疮疤,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参与的其他违法事实:

1、2008年秋天,因赵某己的姘头小某与人发生矛盾,赵某己纠集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周某、岳某、徐某等人到善应镇九龙山小某楼滋事,吓得老板连说好话。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①赵某己供述。

那是2008年天冷以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魏启芳回到小某关住处,说在小某楼打麻将时有个女的可狂,说要某她。我就让当时和我在一起的冯某辛、周某一起去了,别的还有几个小某年具体谁我记不清了,到小某楼后别的女子没有在,老板吓得都快哭了,问咋的了兄弟,我说小某说刚才玩麻将时候说有人要某她,老板说没事没事,我们就回去了。

②冯某辛供述。

我记得好像是2008年的事情,因为我2009年11月我就住进来了,当时是秋天中的一天夜间并且那天夜间还稍微下点雨,三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到他家后三某、小某、史某庚、周某、程某等十来个人就在他家,三某说小某在她上班的小某楼那里打麻将让别人缺了几千块钱,你们和小某摘那个小某瞧瞧咋回事,我们到那里后找到那个小某,我们本来准备打那个小某,那里的老板给小某说了几句好话,小某就拦开了,那个老板说让那个小某把钱给了小某。我们和小某就一块儿回来。回来后到三某家停了一会儿,就都走了。这次也不给钱,因为小某是三某的姘头。

③周某供述。

两三某前的一天天黑后,当时天冷了,三某说魏的在那儿吃亏了,你们去那里瞧瞧,我和红波、小某以及小某叫的两个小某年一起租车去九龙山半坡的一个楼里,问魏的谁了,她说人家走了,我们在那儿骂了两句就走了,我们去那里就是让对方知道魏的有后台,别被欺侮。这次没有得到钱。

④徐某供述。

2008年秋天的一天,赵某己说有人想打魏启芳,让我和冯某辛、史某庚、周某、程某、岳某到魏启芳在龙山煤矿上班小某楼镇场,因为当时对方没有人去,之后就将其接送至赵某己家中,我们就都走了,因为是找青皮的事,没有给我们钱。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9年10月30日夜,张顺喜和李某某因租房问题发生争执,张顺喜让表弟李某贤找人镇场,李某贤给被告人冯某辛打电话,冯某辛纠集史某庚、姬某、李某癸等人到安阳市X区南化肥厂李某某门市X镇场。事后张顺喜给冯某辛等人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①冯某辛供述。

大约十多天前,天喜镇李某贤给我打电话说找二、三某个人过来,我当时在鹤壁,我给姬某超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带人去南化肥厂找李某贤……我到安阳后去南化肥厂看了看,只剩李某贤和等着要某的姬某超、史某庚、李某。李某贤给了姬某超6000元钱,姬某超给了我200元钱,到水冶广场后姬某超把钱给了去震场的人,每人100元钱,其中我见到孟某强,因为人都在面包车上,还有谁我不太清楚,有7、8辆面包车。这次原因是化肥厂外的门市的房东和租房的人发生矛盾,房东花钱雇的姬某超。

②姬某供述。

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李某贤叫我去他姨家镇场。

③史某庚供述。

2009年10月的时候,一天晚上和刘某到南化肥厂“镇场”。

(2)、证人证言。

①王某某供述。

200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钟,李某癸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南化肥厂“震场”,我和李某癸等人坐车到南化肥厂,当时到现场后冯某辛、贺某、孟某强就都在那了。当时在那聚集了有十多辆车,八九十个人,在那站了有十几分钟就都散了,事后李某癸给了我50块钱。

②孟某强供述。

郭强给我打电话联系说南化肥厂那边有事,让我过去,我知道去帮忙镇场。

③贺某供述。

冯某辛打电话让我和他去南化肥厂镇场。七、八辆出租车,一人分了100元。见冯某辛、孟某祥、史某庚,其他人我不认识

④李某贤供述。

2009年秋天,我表哥张顺喜和李某某因为租门面的事发生了纠纷并且发生了打架。后来一天傍晚,张顺喜和李某某因为这事又闹开了,张顺喜怕自己挨打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我的家人去化肥厂并且还让我多叫几个人。当时我给冯某辛打了个电话,冯某辛领某人打出租车就过来了,结果对方看着我们也来了很多人,对方没有敢动手,我们也没有和对方打开,后来冯某辛领某人就都走了。

⑤张顺喜供述。

李某某打电话说赶紧给我来人,多来几个人,今个非打了他们不行,派出所的民警让我们先走,以后再说事。我们家人往门面房走的路上想李某某要某人过来打架。

我就给俺舅、表弟李某贤等亲戚打电话说李某某要某人打俺们,你们赶紧过来,我又给李某贤打电话说你多叫点人过来,李某贤问我找多少人,我说找二某十个吧。大约有半个小某,俺家亲戚就都过来了,李某贤叫的人也过来了,大约有八九十个,李某贤叫的人里出来几个好像是领某的人和我、李某贤到大口福饭店喝了会酒。喝完酒,李某贤叫的几个人向我要某,我问得多少钱,那几个说按人头分,每人一百元,一共一百人,让我拿一万块钱,我嫌多,就站在路边和他们讨价还价,最后说成八千。然后我就回家拿开钱把钱给他们后就都走了。

⑥李某某证言:于是张顺喜就想要某前收回门市,因为协议没有到期,当年的房租也没有到期,我家就不同意搬。,叫喊着:非得给你把门市砸某,把你们打残废不可。到门市后看见我家门市外面围着有黑压压一大片人,有人拿着棍子。张家庄治安主任张付生正好也在门市那里,张付生一看这种形势,怕找了大事,就把我们夫妻两个推进门市里面,叫我们别出去,他就打电话给派出所了。张顺喜找的这些人在门市前后叫骂着,出来,非得砸某门市,打残我,并砸某的门市后面,往院子里砸某头,我和妻子吓得不敢出门,这些人从后门进不去,还想从前门往里冲。

⑦翟玉某证言:那天晚上张黑妮的大儿子张顺喜就找了许多人到我的门市X镇场,张家庄的治安主任还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关了门,找地方躲一下,或者关了门别出来,对方(张顺喜)找了很多人可能要某找事。”我当时也没有关门,就站在我门市门口见有六、七十人从南边步行走过来,经过我门市门口的时候也没有停,他们转到我门市后面,我听见有人踢了几脚我的后门,当时派出所的警车就已经过来了,我们都在我的门市里边没有敢出来。停了有十几分钟,我没有再听见什么动静,我出来后他们都走了。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8年夏天,李某某和杨某某因生意发生纠纷,李某某叫来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周某、徐某等人前去善应镇X镇场。事后每人得100元或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①赵某己供述。

那是2008年或2009年的事儿,不是冬天,水冶的炮弹谢某说三某你跟我去善应跑一趟吧,我坐着他的面包车,他开的车,车上还有5、6个人,但我记不清都是谁,别的人不是我叫的。到善应镇政府前的河边见有很多人,有几十个人。停了有半个多小某,谢某说咱都去吃饭,我们车上的人都去政府西边一个饭店吃饭,吃过饭我们就回水冶了。这次人多,我认识一个人谢某。

②徐某供述。

2008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赵某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安阳县X镇门口,当时他并没有告诉我去干什么。我自己坐了一辆车到善应镇,就是往派出所走的那条路上,在河边站着有几十个人,大部分人我都不认识,我也就站到人群里,在那站了有两个小某的时间赵某己才让我们走。直至现在我不清楚赵某己让我去是因为什么事,但我现在知道肯定不是什么好事,最后赵某己给了我一百元钱。

⑥王某某供述。

2008年前后(天热的时候)的一天下午,冯某辛叫我和他一块去善应“震场”。我和冯某辛坐车到善应政府前面的一条路上,我们到那后见孟某强、贺某也在那,在场的有五、六十个人,但没有拿东西,我们在那站了有十几分钟也就散了。事后冯某辛给了我50块钱。

(2)、证人证言

①杨某某证言:2008年6月份的一天,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带着一帮人准备找事了。我接完电话就立刻赶到善应镇小某海水库,我到现场后,母亲常海英正在椅子上躺着,家人告诉我李某某带着一二某个人来找事,将我母亲推到了,后我便拨打了120电话将母亲送到了医院,同时也打110报警。

②李某某证言:2008年夏天,我在善应南海庙下面搞竹筏漂流旅游项目,我和小某海水库签了五年的合同,我刚开始搞漂流项目没多久,就发现杨某丰在我的对面(北岸西边)搞橡皮艇游玩项目,因为杨某丰搞的这个项目在我承包的地盘上,而且他也没和水库上签合同,我就去镇政府反映,我找到当时的镇X镇长某没立即答复我,说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这样我就和杨某丰同时在经营着旅游项目。当时我的生意非常好,一天的生意收入最高达到二某多元,我的项目价格是竹筏10元每小某,杨某丰为了给我搞竞争,他的项目价格降到5元每小某。我的生意马上就下降了,我没办法只好也将价格降为5元每小某,杨某丰为了恶性竞争,将价格降为1元,时间不限,杨某丰这样做使得我的生意都没法维持下去。我是外乡人,在善应又没熟人,我就找到生意伙伴张明梁,让他和我一起去找杨某丰谈谈,因为张明梁在水冶街也是有头有脸的人,关系也广,我想让明梁帮着我去调节调节这个事。明梁开着他的白色马自达轿车,还带着三、四个人,我和我老婆张银霞也在场,我们当时找到杨某丰商量双方生意的事,当时主要某商的内容是价格的问题,我希望杨某丰不要某价格降这么低,否则双方都赚不到钱,当时双方没吵也没打,只是协商这个事,最后也没有商量出个结果,我们就都回去了。

半个月后,因为争客人,我婶子家的儿媳妇和杨某丰的老婆发生口角,我和老婆与杨某丰家人发生了打架,我将杨某丰的一般橡皮艇捅破了,后来彰武派出所调解处理了此事。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8年冬天,赵某己纠集史某庚、周某、冯某壬等人到水冶镇红盖头婚纱摄影店为人讨债。事后得现金二、三某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①赵某己供述。

可能在2008年年底或2009年初,水冶的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医院,老婆生孩子,让我去水冶汽车三某边婚纱摄影店去看,说因为那个店的老板欠别人的钱,正在店里说事,债主是程某的朋友,我领某史某庚、周某,可能还有徐某,反正是4、5个人,我们一起去了水冶广场东边汽车三某旁的婚纱店,见有个男的在汽车边站着,我问谁是老板,他说我就是,我说听说你欠别人钱,他说是。正在那说着,正说着张明良高声说着话过来。“谁在给封门呢。”我说你吓唬啥呢,他说我面熟,我说住了二某年出来不认识了,他认出我后说走往里面说说,我说不进去了,我也不太清楚具体事,我就先走了,你们早点把钱还了,我和周某、史某庚等人都走了,因为程某过来了,所以我才领某人走的。过几天后,程某给了我二、三某块钱,说事解决了,这钱三某你吃顿饭或买条烟吸。这次有我、史某庚、周某可能还有徐某,别的还有谁我记不清了。

②周某供述。

大约二某前的一天白天我在家时,三某打电话让我去广场,我骑着自行车道水冶广场,见史某庚、三某在广场上金豪门口站着,边上还有4、5个人,三某说往前边有点事,我们去了广场东边路北红盖头婚纱摄影。三某一个人进去了店里,停了二、三某钟,就出来了。过了大约4、5分钟过来两个年轻人看样子不到30岁拽三某,我们就都走了,也没有给钱。

③冯某壬供述。我们2008年冬天一天上午十来点钟,三某给我打电话说水冶红盖头婚纱摄影老板欠别人钱,别人让三某帮他要某,我到红盖头门口时,三某、周某、史某庚等八九个人已经在那了,三某等两三某进去和红盖头老板协商。停了一会,三某出来带着我们就走了。这回都是三某叫的人,有三某、史某庚、周某。每人分了一百块钱。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9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史某庚和周某不听赵某己的话,赵某己带人对史某庚、周某分别进行殴打教训。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供述。也是两三某前的事情,水冶外号叫X的人,拿一个手机说卖给我,要50块钱,我拿着手机让修手机的看看值不值,结果第二某夜里或者就是第三某夜里,我在小某关看人家打麻将的时候,被张鹏龙、史某庚拽到一辆面包车上,三某说打他,开始用拳头狠狠地打我了,三某在面包车的后排坐着说打的你轻。并有赵某己、史某庚供述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9年6月11日夜,赵某己因要某安阳市X村为其舅舅的事打架,借用谢某的车,谢某不想让赵某己用车,赵某己用砖块砸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赵某己供述。去东风乡X村王某丁家打架前,我准备借水冶谢某的轿车,谢某说车供不上油,我问他车在哪儿,他说了,我在天池村南大白线上的加油站见到谢某和他的车,谢某不愿让我用车,我随手从地上不知是拿了半块砖还是石块砸某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玻璃我记得没有坏。

(2)、证人证言

①冯某辛证言。

赵某己说要某谢某的面包车,我想可能是赵某己还准备多叫些人,但是谢某不让赵某己用他的车,赵某己急了就把谢某的车给砸某一下。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0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周某、徐某到大白线路西许家沟乡X镇场,事后每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①赵某己供述。2008年或2009年傍黑儿时候去的,我记不清谁找的我,说是在子针村南边的北山庄,在大白线南边。一个化工厂怕村里人来闹事,我和史某庚、周某、冯某辛都去了,去了五六个人,别的还有谁想不起来了,去时租的出租车,到那个化工厂后见没有老百姓闹事,我们问保安,保安说是怕闹事,后来厂里来了一个管事的,也是水冶人,三某来岁,他每人给了一百块钱,我们在那抽了根烟就走了。

②史某庚供述。2008年夏天一天,周某到我家找我让我和他到大白线许家沟乡X镇场,因为化工厂污染的事和村里的老百姓闹矛盾,我和周某、钢某、黑某某、杜某、三某等人坐两辆出租车去的。到那个化工厂门口下车站了一会就回去了。周某叫的我,其他人是杜某某的。这次去的有周某、钢某、黑某某、杜某、三某、炮弹、大胖、徐某等三某十人。三某给我们每人分了一百块钱。

③徐某供述。2008年夏天,史某庚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水冶镇X村X街集合去震场,我当时和冯某辛一起去的,我俩到了之后史某庚、赵某己、周某,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已经在等我们了。集合好后我们几个人打一辆车到大白线路西,子针村X村,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有一个化工厂就在该村X村口。到那之后该厂的工作人员让我们进到厂里,厂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附近的村民比较懒,经常偷厂里的东西,一旦偷不成附近的村民就将厂的大门给堵了,所以才让我们过去。当天我们到厂里并没有见村民堵大门的情况,我们在厂里呆了一两个小某就走了,之后的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人发了一百元钱。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己受刘某贵(另案处理)雇佣,纠集史某庚、程某、岳某等人到安阳市X镇场,每人得100元或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

①程某供述。

记不清是2008、2009年冬天,我在水冶广场碰到了赵某己、“黑某某”,“黑某某”问我有没有事,我说没什么事,他说如果我没事的话就跟他去安阳,我问什么事,他说吕村的郝长某在安阳有个工地,柏庄的人去他工地找事了,让我们去安阳帮他镇场,当时我在广场遇见有赵某己、“黑某某”,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是“黑某某”叫的人,之后我就随他们一起坐车到安阳市X区长某科技园,到安阳后还见到史某庚、岳某,其他人我不认识,大约有三、四十人。在郝长某的办公室里坐了一会,市公安局的人就都去了,公安局的人也认识长某,说郝长某不要某事,让人都走吧,我们就都回去了。回到水冶广场后,“黑某某”自己从身上掏出壹仟多元钱给了去帮忙的人。可能给了每人伍拾元钱。我、赵某己、岳某没有得钱。同去的有三某、史某庚,人比较多。

②冯某壬供述。2008年冬天一天下午一两点,三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水冶广场等他一起去安阳开发区办事。我到广场时,三某、史某庚、周某等二某来人已经在那了。我们坐着三某辆面包车到开发区X区里边,三某让我我们下车在车边等了一会,三某去干啥了我不知道,三某就让我们回水冶了。这回去开发区不知道啥事,三某没有说,知道是去震场的。都是三某叫的人。这回去的:有三某、史某庚、周某,每人分了五十块钱。

③周某供述。大约两、三某前的一天,三某打电话说去安阳震场儿,我上了车道曲沟三某路口我下了车,那是我在曲沟上班,当时不知听谁说是保贵的事儿。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09年的夏天的一天,因老百姓阻止工地开工,赵某己受人雇佣纠集冯某辛、史某庚、李某癸、周某等人到林州市X镇场,事后每人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①赵某己供述。

一个叫孬的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说是林州北面有一个工地要某工,但是老百姓不让开工,我说政府知道事不知道,那个孬的说政府支持工地,因为开发商都赔偿到位了,所以为了让工地开工,林州一个副市长某公安局的、保安公司的都去了,不用打架,让我去二某十人,我就租了三某面包车,带了二、三某人去了。到工地后,见路的一边是老百姓拿着农具敲着鼓,另一边是工地上的人和民警、保安,有警车有工程某。我去了之后,工地上有一个问我干啥的,我说有人说这儿开工,叫来这帮忙,他说,哦那是自己人,你们就站到这边上,啥都不要某。别站到路那边,我就叫大家下车到这边,政府里一个领某还有开发商,还有村民代表是几个老党员老年人,他们说好后,就开工了。工地上一个人给了我3000块钱,我们就走了。一起去林州的有史某庚、冯某辛,有周某没有我不确定,从顺城街一个麻将馆那儿叫了十来个人,总共去的有二某多个人。

②冯某辛供述。

2009年夏天的事情,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当时是早上六点左右三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问我和谁在一起,我说我自己,他说你找几个人过来。我就给孟某强和王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去三某家,我去了他家时候,面包车就都已经叫好了,有四辆面包车。有三某、史某庚、李某、周某,还有十多个人我记不清了,因为大部分人都上车了,我叫的孟某强和王某某也都在。然后三某就领某往林县走了,在一条大路边停下,那里是一片地,圈了围墙,当时那里已经有好几百人,中午也就在那里站着,有人专门拉过来吃的东西有矿泉水、火腿肠,直接过去拿开吃就可以了。到下午五、六点才开始回来。这次三某给我们是每人一百块钱。开发商买了地,老百姓挡着不让干活。林州的警察也在那里,有三、四十辆警车在现场。

③史某庚供述。

2009年夏天一天上午十来点钟,王某某到我家说让我和他去林县X村的一个人开着车带着我和他,王某某领某我们到林县转盘北的一个工地,到那后看见有很多警车和警察,我们就回去了。在路上,王某某说可能是老三某程某的接的活,我们过去看看,我知道是去镇场。老三某程某的接的活,就是接的镇场的活。好像是工地的开发商和老百姓关于开工的矛盾。

④李某癸、周某供述。

⑤王某某供述。2009年前后(秋天时了)的一天下午,冯某辛叫我和他去“镇场”,我就和冯某辛、孟某强、贺某当时还有三、四个人坐面包车,到林州县城西边。当时可能是因为一个工厂要某建占地,老百姓挡住不让占地,我们去的目的就是“震场”,让工厂顺利占地。当时有五、六十个人,七八辆车,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庚、姬某等人还实施了下列犯罪活动:

(四)、非法拘禁的事实

2009年10月11日夜11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向牛某戊索要某万元欠款,雇佣史某庚、姬某、李某(刑拘在逃)、吕新民(刑拘在逃)四人在蒋村X村将牛某戊打伤,并强行将其带走,拘禁于一处房屋内,逼某其偿还李某某的十万元欠款。至10月13日下午牛某戊母亲胡果只将十万元现金交与李某某后,当日晚才将牛某戊放回。牛某戊头部、颈某、双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牛某戊全身三某损伤,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1)史某庚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的时候,当时我已经吃过午饭了,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吕新民接了一个要某的活,让我去吕新民家,我就过去了。我到吕新民家的时候,见到吕新民、李某、姬某三某人在,另外还有一个人在输液,就是那个欠账的人,当时我也不认识他,后来才知道他叫牛某戊,我就在吕新民家和他们几个聊天,通过聊天才知道是李某某找的吕新民,吕新民又找的李某和姬某。听他们说牛某戊已经往家里打过电话筹钱了,我在吕新民家坐了两、三某小某,大约到傍晚五、六点钟的时候,李某某给吕新民打电话说已经收到钱了,我们四个就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牛某戊到大白线临化水泥厂门口,把牛某戊给放了。放了牛某戊后,吕新民给李某某打电话就去找李某某索要某酬了。李某某一共给了吕新民两万伍仟块钱。回来后我们也没有吃饭,一块去洗了洗澡,就把钱分了。吕新民分给我三、四千块钱,我们就都走了。到吕新民家时见牛某戊在输液,见牛某戊手上包着纱布了,其他没见有啥伤。在吕新民家也没有人打他,我听说是吕新民先一天去弄牛某戊时,牛某戊用手抓刀时把手弄伤了。

(2)、姬某供述。2009年10月份我和史某庚、李某、吕新民替别人要某,将安阳县X村的牛某戊非法关押在水冶镇X村一座没人住的破房子里,逼某牛某戊还钱的事。2009年10月份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史某庚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去帮人要某,我到史某庚家见到史某庚、李某、吕新民已经在他家,我到后没有两分钟,吕新民接了个电话说,咱走吧,那个孩子在家,后来我才知道是李某给吕新民打的电话,向牛某戊要某。李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在他们村口等着我们,然后李某在前边领某,我开着白色的面包车拉着吕新民、史某庚、李某在后边跟着,李某带着我们到牛某戊家附近的一个代销点,牛某戊在代销点门口里面坐着,因为没有关门,也没有门帘,所以能看到牛某戊,吕新民让我们认了认牛某戊,然后到牛某戊家胡同口让我们等着牛某戊,李某就开着他的轿车走了。大约到夜里9点左右时候,牛某戊走到他家胡同口,因为有路灯我们认出牛某戊,我们四人下车截住牛某戊,史某庚让我去开面包车后边的门,他们三某把牛某戊从后车门推上去,史某庚让我开车。我们就把牛某戊拉到水冶镇X村一个没人住的破房子里,看见牛某戊受伤了手上有血,吕新民出去找了一个医生过来给牛某戊缝针,牛某戊嫌疼,不叫缝针,医生就给牛某戊输液,输液后,史某庚三某和医生都走了,剩下我一人在那看着牛某戊把液输完,史某庚他们回来时给我提了点饭,我吃完饭就回家睡觉了,第二某早上八、九点我过去又看着牛某戊输液,吕新民叫牛某戊给牛某戊妈打电话把钱给李某送到家,牛某戊妈答应送钱。到下午四、五点钟,牛某戊妈打过来电话说已经把钱给李某送过去了,一会儿,李某又打过来电话说收到钱了,把牛某戊放了吧。吕新民让我开着面包车和史某庚、李某一起把牛某戊送到大白线一个路口让牛某戊走了。我们直接开车去了辅岩路边的清雅山庄,吕新民说去吃饭,我和李某、史某庚都说别吃饭了赶紧洗洗澡回去睡觉算了。我们四人就到玉清池洗了澡,洗完澡,吕新民给了我两千块钱说他们有点事,就让我从玉清池直接打车走了。是李某出钱雇的吕新民帮他要某,吕新民找的史某庚,史某庚找的我。我们拿了四把一尺多长某西瓜刀,在面包车上放着。

当时在牛某戊家胡同口我去开车,吕新民、史某庚、李某三某用西瓜刀架在牛某戊脖子上,逼某牛某戊上面包车时候,牛某戊用手夺刀弄伤的。

牛某戊被吕新民、史某庚、李某三某用刀逼某,硬推到面包车上的。

我见李某和吕新民打电话了,具体咋联系的不知道。

吕新民只给我2000块钱,但是我后来听史某庚说李某给了吕新民三某,剩下的钱他们三某分了。因为这事三某还打我一耳光,说我傻才分2000块钱,被他们坑了。

2、受害人牛某某陈述:2009年10月11日晚上,我在蒋村X村马青海小某部里看人家打牌,步行回家时走到马顺城家拐弯处,我见一辆浅黄色面包车头朝东停在路上,车上下来四个人,手里拿着砍某,他们拿砍某朝我就砍,当时我以为他们是打劫钱,后来才知道他们是打击报复我,他们拿砍某朝我的后脑勺砍,我就用一只手去挡,另外两个人抓住我用砍某又砍某我的另外一只手,我向东跑了一二某米,他们从后边追上我,用洋镐把和砍某背打我,他们说:“我们找你是有原因的,再捣蛋,立地弄死你!”他们把我丢到面包车上,他们开车就走了。到凌晨四点钟左右,我就被他们带到一间屋内,让我给家打电话,有两个人在门口用沙发挡住门,另外两个人在我身边看着我,天明后,我睡醒,见有两个人看着我,另外两个人已经出去了,后来那两个人回来,有个上岁数的人,让我用我的手机给家里打了个电话,其中一个人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让我按他们说的给家里打电话,我打电话给我妈说:“妈,我现在在外边回不去,借李某和马顺的钱,赶紧给了人家,我就能回去了。”我打过电话后,留下两个人看着我,他们就让我睡觉了,我睡觉时有一个人过来给我用绷带包了一下双手,等我再次睡醒后,他们让我喝了口水,说:“现在一点了,再往家里打电话,今天下午五点以前不凑够钱,我们得到指令,就把你拉出去弄死你。”他们让我给我妈打电话说:“妈,赶紧凑好钱,把钱给了马顺、李某,今天下午四点钟以前把钱给了人家,让李某给人家说一下,人家就让我回去了。”我就又睡了。又过了一个晚上,他们问我:“你咋办,考虑好了没有,要某还是要某”后来给我包手的那个人又过来说:“别让他睡了,让他喝糖盐水,他失血过多,别让他睡。”中间有人接电话,我听见我是李某的声音,之后他们又让我给我妈打电话问钱凑够了没有,我妈说:“凑够了,正联系给李某钱呢。”他们对我说他们得到了指令,一会就能放了我,我家的人拿着钱正跟李某说呢,他们就在屋内等消息。后来他们让我给我妈打电话让我妈到县医院接我,中间又变了地点,最后他们说让我妈到临化水泥厂接我,让我打过电话后,他们就给我穿上了鞋和皮带,把我扔到临化水泥厂扔到那里就走了。

3、证人证言。(1)冯某辛证言:我知道牛某戊是被史某庚给非法拘禁了,史某庚认为没有证据一直死不认罪,但是我知道那就是他干的。2009年10月份左右,有一天我和史某庚去三某家,三某一见到史某庚就叫史某庚三某,史某庚就笑了,我问文献啥意思,史某庚没有说,后来我听说是史某庚他们在非法拘禁牛某戊时候,互相不叫名字,而是叫大哥、二某、三某、四哥。有李某明、李某、史某庚和姬某。我在看守所听史某庚说的被拘禁的人叫牛某戊。

(2)李某某证言:10月的一天,我去安阳保养我的尼桑轿车时,去二某车市场转发一圈,出来发现我的车门上插着一张名片,我一看是追债公司的名片,上面留着一个手机号,我就给这个手机号打电话,对方称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债,认识法院的人,不用起诉程某就能直接执行,以讨债数额的百分之三某收费,事成后收费,我就把牛某戊欠我十万元钱至今不还的情况在电话中同对方说了,对方称把十万要某来后,需要某对方三某元,我要某先和对方见面,对方说不用见面,然后我向对方介绍了牛某某情况、长某、具体住址。10月11日晚上十二某左右,讨债公司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把牛某戊弄走了,让我在家等着收钱,我说这样做是违法的,你们把人放了,我不用你们要某了,对方说不用要某也得让我付给他们三某元才能放人,当时我考虑到已经成这样了,就试试这样能把钱要某来不能。第二某就是10月12日上午,牛某戊本家的叔叔牛某戊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牛某某母亲胡果只在马顺的厂子里,让我过去,把这事说说,我到西蒋村马顺厂子里见到他们,胡果只问我少给点钱中不中,我说我已经把十万元欠条卖了,我已经拿到七万元了,如果不给够十万元,对方不会放人,10月13日下午,胡果只把我叫到马顺厂子,说她已经准备好十万元钱了,我让她把十万元给了我,我去把欠条买回来,对方才能放人,实际上我是回家拿上欠条。下午三某多,胡果只和殷某丑、牛某戊还有牛某某姨夫,把十万元现金给了我,我把欠条给了胡果只我说不把钱给了对方,对方不会放人,我说我去给对方钱,让对方放人。我从饭店出来,和李某、李某军一起准备去给对方三某元钱,把牛某戊放出来,我给对方打电话,对方称牛某某手受伤了,但不严重,我说那只能给两万,最后说好给他们两万五,对方说到安林路X路口等着,我们三某开车到安林路X路口北边,路西修车厂门外停下,我一个人拿着两万五千元现金刚安林路上,给对方打电话,让我把钱放在安林路X路口的拐弯处路东四季青旁边,并说这样就不用我管了,我步行往北走,边走边回头看,快走到车跟时,看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骑一辆黑色摩某,沿安林路从西边过来,停到我放钱的地方,拿起装钱的塑料袋放到车筐里,调头又沿安林路往西走了,我就赶紧给对方打电话,问他怎么放人,对方称不用我管了。

当天傍晚,我给牛某戊、殷某丑打电话问牛某戊是否回来了,他们说牛某戊被放回来了,但是牛某戊受的伤不轻,我当时害怕就躲出去了。

(3)胡果某(受害人的母亲)证言:10月12日,对门邻居说昨天晚上听见牛某戊叫了一声,紧接着听见关门的声音,然后是车走的声音,我听到这些后就回家了。跟家里人分析了半天,牛某戊跟别人无冤无仇,就给李某某打了一张十万元欠条,中午12点多,我一个人去马顺的厂子找他,过了一会儿,李某某也到了马顺的厂子,我就给他们说你们要某了,我要某了,我尽快把钱给你们凑齐,你们也得保证牛某某人身安全,当时李某某威胁我说那帮人是不要某的人,只要某不把钱凑齐,就把我儿子送到缅甸,还说想杀人。我从他们那出来以后,我就赶紧去凑钱了,这中间我儿子牛某戊用他的手机给我打了几个电话,电话里他带着哭腔给我说尽快筹钱,要某他就活不成了。过了下午五、六点钟,你这一辈子也见不到我了,我们一直到13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十万元钱凑齐了,凑齐以后我就找中间人牛某戊、殷某峰、马卫民给李某某联系,到下午三某多的时,我在王某某平的饭店跟李某某见了面,我们把李某某叫到车上,把十万元给他,他把一张十万元的欠条给了我,给了钱以后我们就往饭店里走了,李某某说那帮人不见他就不放人,他说他去曲沟见那帮人,他就开车走了。他走以后我们就一直打电话问人在哪儿了,他一直拖地方,我们就在饭店里等,一直等到傍黑六点左右的时候,我儿子牛某戊打电话说让我们去安阳县人民医院门口接他,我们就开车往县医院走,在半路上的时候牛某戊又打电话说让我们往临化水泥厂接他,我们开车到大白线的临化水泥厂门口的时候,我又给我儿子牛某戊打个电话说我们到了,接电话的是水泥厂门岗的人,说我儿子不能接电话了,他们就把我儿子搀出来了,我儿子见我只说了一句话说他失血过多,赶紧往医院走,我们就赶紧把他送到县医院,随后我就打110报警了。

(4)牛某戊某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蒋村乡的李某某找我,称牛某戊借过他十万块钱,让我帮他问问,我就同牛某某父亲牛某戊文说过这个事情,牛某戊文说借李某某十万块钱不假,但钱不是牛某戊花的,是牛某戊打的欠条。当时知道这个事情不好办,也就不再过问这个事了。10月12日下午,牛某某父亲牛某戊文给我打电话,说牛某戊被人给绑走了,让我帮忙问问李某某,当时我就和李某某打了电话,李某某说不知道这个事。10月13日中午,吃过饭的时候,牛某某父亲牛某戊文去家找我,说钱准备好了,人家同意给钱放人。让我跟他一块去接接牛某戊,当时我不想管这个事,后来蒋村X村的殷某丰也去,我也就去了。我就去了胡果只家,后来牛某戊姨夫张有威开车,胡果只、我、殷某丰、马卫民就一起去接牛某戊,中间胡果只用手机与对方联系,我们在蒋村乡变电站旁见李某某,在我们坐的车上胡果只将十万元现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十万元借条给了胡果只,李某某说只有他去见了扣牛某某人才放人,我们就让李某某走了,我们就在蒋村乡变电站旁的一饭店等着,中间以后多次与李某某联系,联系不上,到傍晚的时候,胡果只其子牛某戊开始说在县医院门口,后来又说在大白线临化水泥厂门口,在水泥厂门口见到牛某戊,当时牛某戊头部、颈某、双手都有伤,就把他送到医院,随后我们就回去了。

(5)殷某某、张有某证言与牛某戊某证言相符。

(7)张秀如证实其到胡果只家串门,听说牛某戊是X号夜里给绑走的,其就想起一个情况:10月11日夜,当时已经睡了,具体时间不知道,其突然听到房后牛某戊叫了一声,还有一声响,紧接着就听到车走的响声,其当时还以为是牛某戊喝了酒。

4、书证。(1)在逃人员吕新民、李某登记信息表。(2)辨认笔录。(3)史某庚的前科证明。(4)牛某戊伤情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其他综合证据:

1、被告人姬某于2011年2月20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2011年3月19月日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并被起诉。有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及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2、被告人岳某于2011年4月27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

3、被告人李某癸于2011年4月25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

4、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周某、冯某壬、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赵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及史某庚、周某、程某等人释放证明。

5、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犯罪嫌疑人吕新民、谢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情况说明。

6、被告人史某庚在看守所协助抓获企图脱逃人员证明。

7、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姬某因拦截王某某汽车2009年12月5日被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释放并办理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己参与违法犯罪14起,其中6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已判决3起);

被告人史某庚参与违法犯罪12起,其中4起构成寻衅滋事罪,1起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冯某辛参与违法犯罪9起,其中4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已判决2起);

被告人程某参与违法犯罪6起,其中3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已判决1起);

被告人周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

被告人冯某壬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被告人姬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

被告人岳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

被告人李某癸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己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形成人数较多,组某稳定,以其为首,以史某庚、冯某辛、程某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某,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毁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其在2008年2月8日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2010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赵某己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赵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符合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构成要某。经庭审查明,该组某特征相对固定,人员层次分明,其所组某、领某和实施的一系列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可明确反映该组某结构相对稳定,骨干成员相对确定,另有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原始供述相印证,该组某利用帮人打架、镇场、讨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的行为特征和组某特征。故赵某己的辩解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赵某己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念其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对该起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庚、冯某辛、程某积极参加赵某己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史某庚在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冯某辛在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某零六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冯某辛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程某在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2009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史某庚及其辩护人、冯某辛、程某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该罪成立的构成要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史某庚、冯某辛、程某多次积极参加该组某所实施的一系列寻衅滋事、帮人镇场、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故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人史某庚、冯某辛、程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史某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姬某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念其投案后,主动交待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调解,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本院将对被告人姬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冯某壬、徐某、杨某某、岳某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癸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在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冯某壬2009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冯某壬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杨某某在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201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李某癸在案发后能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岳某在一起寻衅滋事中已与被害人王某丁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对岳某、李某癸予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牛某戊要某被告人冯某辛、史某庚等人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二某要某赔偿数额过高,合理部分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指控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罪名的构成要某,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故意伤害罪罪名不当,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史某庚、姬某等人应按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数罪并罚意见。经查,被告人史某庚、姬某等人殴打牛某某目的是为了拘禁牛某戊,且牛某戊系轻伤,故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己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赵某己在寻衅滋事第4、5起犯罪中,属从犯的意见。经查,有赵某己供述吴某找其和谢某让其帮忙找人去吴某岳某家镇场,其叫了史某庚、冯某辛、程某等人,有二、三某人,谢某还叫了一部分人。事后其和谢某去找吴某要某,并负责给下面的人分钱。史某庚也供述谢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赵某己家集合,事后由赵某己负责分钱。冯某辛也供述是赵某己让去的,并证明赵某己还叫了史某庚、岳某等人,事后负责分钱。赵某己起主要某用,故辩护人认为赵某己属从犯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在第5起寻衅滋事中,史某庚、程某、赵某己均供述赵某己用脚跺王某某了,程某还供述是赵某己让其去的,故辩护人认为赵某己属从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史某庚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第3、5起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并当庭已被证实史某庚确实未参与以及史某庚在被羁押期间能协助管教抓捕试图脱逃的其他罪犯,应视为有立功表现,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这两起并没有对史某庚进行处理。第5起只是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刑事部分并没有处理。关于史某庚在看守所内协助管教抓获企图脱逃的其他罪犯。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姬某辩护人认为姬某在寻衅滋事中和非法拘禁这两起犯罪中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寻衅滋事中,赵某己让其去,其积极参与,并拦截王某某汽车,用砖砸某车玻璃。在非法拘禁中,有被害人陈述被四人殴打,并被拘禁。史某庚还供述是姬某叫其去的。姬某也供述其四人截住牛某戊,交将其带上车上,四人分别称老大、老二、老三、老四,事后其分得2000元。故辩护人认为姬某属从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姬某有投案自首、立功,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姬某参与1起寻衅滋事和1起非法拘禁犯罪,在非法拘禁一起中,致人轻伤,没有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其还参与了1起违法事实,故认为对其判缓刑不能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岳某辩护人认为其在寻衅滋事第2起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岳某及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参与第4起寻衅滋事,经查,有被告人赵某己、史某庚、冯某辛当庭供述没有在现场见岳某,并有证人李某奎也证实在路上碰见岳某,劝说让岳某去。故岳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癸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癸参与第4起寻衅滋事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在其他犯罪中属从犯,并能投案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意见。经查李某癸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参与2起一般违法,判其缓刑不能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较轻,故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史某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二某三某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第二某三某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冯某壬、杨某某、岳某、李某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三某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上述各被告人分别触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某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己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与原判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月日止。)

二、被告人史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与原判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某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四、被告人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与原判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五、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六、被告人冯某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

七、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与原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九、被告人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

十、被告人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

十一、被告人李某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止。)

十二、被告人冯某辛、周某、杨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本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某(即被告人赵某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医疗费、误某、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74元。)负担连带责任。

十三、被告人史某庚、姬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戊医疗费、误某、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某慧来

审判员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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