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纪文,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以维持家庭和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