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阳群秀,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申请人欧阳群秀申请执行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日作出(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群秀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某某无执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员卢胜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乐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