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妥善解决矛盾,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王树理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