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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妥善解决矛盾,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王树理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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