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对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文某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7页第11行中“最高限额x元”应为“最高限额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